242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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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2)
   
  本标准的附录 A 和附录 B 为推荐性的,其余为强制性的。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 GB 7258—200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与 GB 7258—2004 相比,除
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修改了第 1 章的适用范围(见第 1 章);
  ——修改了第 3 章的机动车、汽车、乘用车、客车、公共汽车(城市客车)、货车、半挂牵引
车、专项作业车、两用燃料汽车、双燃料汽车、挂车、牵引杆挂车、中置轴挂车、半挂车、汽车
列车、铰接列车、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轮式专用机械车的定义,增加了载客汽车、公路客车
(长途客车)、旅游客车、校车、幼儿校车、小学生校车、中小学生校车、专用校车、低速汽车、
危险货物运输车、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汽车、教练车、残疾人专用汽
车、普通摩托车、两轮普通摩托车、边三轮摩托车、正三轮摩托车、两轮轻便摩托车、正三轮轻
便摩托车、特型机动车的定义,删除了卧铺客车(2004 年版的 3.2.2.1)、电动汽车(2004 年
版的 3.2.9)的定义;将汽车分为载客汽车、载货汽车和专项作业车三大类,将 2004 年版中
的摩托车(2004 年版的 3.5)及轻便摩托车(2004 年版的 3.6)合称为摩托车(见 3.5),将
2004 年版中的摩托车(2004 年版的 3.5)改称为普通摩托车(见 3.5.1);
  ——修改了第 4 章的部分机动车产品标牌需标识的内容(见 4.1.2)和车辆识别代号的
打刻要求(见 4.1.3),增加了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汽车和电动摩托
车应打刻电动机型号、编号的要求及标识的视认性和永久保持性的要求(见 4.1.4);
  ——增加了乘用车和总质量小于等于 3500kg 的货车(低速汽车除外)应在靠近风窗立柱
的位置设置能永久保持的车辆识别代号标识的要求,以及乘用车应具有能读取车辆识别代
号的电子数据接口、在后备箱(或行李区)的合适位置标示车辆识别代号,且应在至少 5 个主
要部件上标示车辆识别代号或零部件编号的要求(见 4.1.5 和 4.1.6),修改了危险货物运
输车的标志要求(见 4.1.7),增加了对机动车进行改装或修理时不得对车辆识别代号等整
车标志进行遮盖(遮挡)、打磨、挖补、垫片等处理及凿钻孔破坏作的要求(见
4.1.8);
  ——修改了车长小于 16m动机后置的铰接客车的后要求(见 4.3),增加了铰接
列车的半挂车的总质量不得大于半挂牵引车的允许牵引质量的要求(见 4.5.1.5),修
改了载客汽车乘数的定要求(见 4.5.2.和 4.5.3),增加了乘定的特规定(见
4.5.6);
  ——修改了客车、式汽车和式挂车的侧倾稳要求(见 4.7.1),增加了旅车和
挂车旅居室内的专用装备设示安全使用规定(见 4.8.4)、有货车和专项作业车
喷涂总质量、栏板货车和自卸车应喷涂栏板高度式车辆应喷涂灌体允许装运货
物的类、部分货车及有挂车应标识大号、部分客车应喷涂座位数、专用校车车
标识和校车标牌(见 4.8.64.8.9)及教练车应喷涂“教练车”字样和机动车外部喷涂标志
图案和安装具的则规定(见 4.8.11、4.8.12),删除了专用于运输燃和易爆物品的
危险货物运输车应在车侧喷涂“禁止烟火”的要求(2004 年版的 4.8.5);
  ——增加了机动车保要求的则规定(见 4.15)和机动车产品使说明书的相规定
(见 4.16);
  ——增加了轮式专用机械车的外廓尺寸及质量数、转向系制动外部照
号装置等要求按土方机械相强制性标准实施的规定(见 4.17.2);
  ——增加了有驾驶室的正三轮摩托车使方向盘转向时的相规定(见 6.1),修改了
机动车方向盘自由转动量要求(见 6.4)和转向测试的要求(见 6.8),增加了专用校
车应转向助力装置(见 6.9)及前轴用双转向轴时转向轮的横向侧滑量不作要求的规
定(见 6.11);
  ——修改了三轴及三轴以上汽车的制动释放要求(见 7.1.6)和应安装防抱死
制动装置的机动车类型(见 7.2.11),增加了部分汽车的前轮应装备式制动(见 7.2.6)、
教练车(三轮汽车除外)应装备有制动踏板(见 7.2.12)、部分汽车应装备辅助制动装置(见
7.5)及气压制动应安装保持压缩空气干燥油水的装置的要求(见 7.7.4);
  ——修改了路试检验时的列车的行车制动距离要求(见 7.10.2.1)和出的平均减
要求(见 7.10.2.2)、车制动性能检验要求(见 7.10.4)及台试检验时的制动力要求和
制动力平衡要求(见 7.11.1.1 和 7.11.1.2),增加了台试检验汽车、汽车列车行车制动性能
的合格判定要求(见 7.11.1.5),修改了检验结果复核要求(见 7.11.3);
  ——增加了机动车不得安装遮挡外部照号装置透光面的装置、用不得对外部
号装置进行改装或加装强制性标准以外的外部照号装置的要求(见 8.1.2 和
8.1.3),修改了外部闪烁的相规定(见 8.1.2),增加了部分货车、专项作业车和挂车
后部照号装置的透光面面积要求(见 8.2.1)、校车应统一的校车标志
示标志的要求(见 8.2.7)、某一转向灯发故障(路除外)时的要求(见 8.3.8)和部分货车
和挂车、低速车辆应设置车辆部标志的要求(见 8.4.1),修改了车身反光标识设置及车
身反光标识料的相规定(见 8.4.18.4.5),增加了性车身反光标识的相规定(见
8.4.6),删除了附加的具、反射器或附装置不允许影响本标准规定安装的具和
装置的性能且不应对其使者造成利影响的要求(2004 年版的 8.2.10);
  ——增加了打开所有前照(远光)时总的远光发光要求及两制轻便摩托车的
光光束发光度最要求(见 8.5.2),修改了前照灯远光位置的检验要求(见
8.5.3.3),删除了前照灯远、近光布置的要求(2004 年版的 8.4.3);
  ——增加了教练车(三轮汽车除外)应设置辅助喇叭开关的要求(见 8.6.1)、客车电器导
线燃要求和乘员舱外部接插件的防水要求(见 8.6.2),修改了机动车应装备仪表
信息的相规定(见 8.6.3),增加了专用校车应设置电开关和车长大于等于 6m的客
车应设置电式电开关的相规定(见 8.6.4),修改了应安装行驶记的汽车车型
要求,增加了示、数据接口置的规定、驶记合要求的卫星定位装置视
的规定及专用校车和卧铺客车应安装车内外录像监控系统的规定(见 8.6.5)及汽
车装备、加装电设备的则性要求(见 8.6.6),修改了无轨电车的特要求(见 8.6.7);
  ——修改了不得装用翻新的轮的车轮范围(见 9.1.2),增加了机动车使用的翻新胎
合相标准的规定(见 9.1.2)、专用校车和卧铺客车应装用午线危险货
物运输车和车长大于 9m的其客车应装用子午线(见 9.1.5)、空气弹簧无裂损
漏气系统全有(见 9.3.3)和三轴公路客车的动轴应具有转向或主动
向功能的要求(见 9.4.4);
  ——增加了动变速的相规定(见 10.2.1)及部分车型应具有报警
(或装备速装置)的要求(见 10.5);
  ——增加了车外部不应产生明显镜面反光(见 11.1.1)、客车上部结构要求的
规定、专用校车车身结构的特要求及车长大于 11m的公路客车和旅游客车和有卧铺
客车应用全载整框架结构的要求(见 11.2.1)、幼儿专用校车乘客区应
地板结构的要求(见 11.2.3)、专用校车的踏步高要求(见 11.2.4)和行李()设置要求(见
11.2.5)、专用校车前部应设置碰撞安全结构的要求(见 11.2.6)及校车窗下边高度
求(见 11.2.7);
  ——增加了装箱运输车和装箱运输半挂车的构造应保证集装箱运输过程始终
全、稳妥地固定在车辆上的要求(见 11.3.2)、货车和挂车的载货部分不得设置乘客座椅且不
得设计成可伸缩结构(见 11.3.3、11.3.4)及货车驾驶座椅布置的相规定(见
11.3.5),增加了摩托车外部出物和扶手的相规定(见 11.4.2、11.4.3);
  ——增加了乘用车车的相规定(见 11.5.2),修改了客车乘客的相规定(见
11.5.311.5.5),增加了击碎玻璃式应窗的安全玻璃类型和厚度要求(见 11.5.6),公
路客车、旅游客车、校车有车窗玻璃光透射应大于等于 50%的要求(见 11.5.7)
式货车和封闭式货车的货箱部位不得设置车窗的要求(见 11.5.8);
  ——修改了载客汽车座椅布置的规定(见 11.6.211.6.6)和卧铺置的规定(见
11.6.7),增加了校车照员座位的设置及专用校车座椅及其定件的强要求(见
11.6.8)、专用校车靠近通的学生座椅扶手要求(见 11.6.9)及正三轮摩托车乘客座椅
置要求(见 11.6.10);
  —— 修改了客车内饰材料的燃要求,增加了动机舱隔热防火的相规定(见
11.7.1、11.7.2),增加了号牌()应有号牌安装的要求(见 11.8.2)、乘用车(三车除
外)行李区的纵向要求(见 11.9.2)及自卸液压举升装置的相规定(见 11.9.6);
  ——修改了应装备汽车安全座椅范围(见 12.1.1),增加了安全的型式要求(见
12.1.2 和 12.1.3)、乘用车驾驶位应装备汽车安全带佩戴提示装置(见 12.1.5)及乘用
车儿童座椅固定的要求(见 12.1.6);
  ——增加了总质量大于 7500kg 的货车和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应在右侧设置广角
后视和补后视的要求(见 12.2.1),修改了外后视的视要求(见 12.2.2),增加了
专用校车驾驶人视、汽车列车要时应加装后视加长(见 12.2.2)及教练车应加装
后视的要求(见 12.2.7); 增加了应设置应急门情形(见 12.4.1.2),修改了应急门
尺寸开启要求、急门要求(见 12.4.2.1、12.4.2.3、12.4.2.5)及应急锤的相规定
(见 12.4.3.2),增加了设有乘客立区的公共汽车的应应为推式应窗或外推式
窗的要求(见 12.4.3.2);
  ——增加了不准改动燃料路(见 12.5.1)、动机后置的公路客车和旅游客车
燃料箱的前端面应位于前轴后(见 12.5.5)、每一瓶阀出口应安装高压过
装置(见 12.6.1)、不准改动或加装(见 12.6.3)、安装在车上后编号应
见(见 12.6.4)及气体燃料车辆应安装泄露报警装置的要求(见 12.6.15),修改了气体
料专用装置通接口的相规定(见 12.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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