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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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
(2025 年 12 月 27 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章 总
第二章 规划布局
第三章 生产和储存安全
第四章 使用安全
第五章 经营安全
第六章 运输安全
第七章 危险化学品登记
第八章 事故应急救援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章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人
民群众身体健康、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保护生态环境,制定本法。
第二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法。
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依照有关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
定执行。
第三条 本法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
对人体、设施、生态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国家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目录管理制度。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
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海关、
市场监督管理、铁路、民用航空等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定和分类标准
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第四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
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
解重大安全风险。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
营必须管安全,强化和落实单位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建立单位负责、职工
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五条 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学校、科研机构、
医疗机构、检测机构、检验机构等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实行全
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加强
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
作全面负责。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安全
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
产教育和培训,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法参加工伤保险。从业人员应当接受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对有资
格要求的岗位,应当配备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使用、经营国家禁止生产、使用、经营的危
险化学品。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使用有限制性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限制性规定
使用危险化学品。
第七条 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
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
行职责:
(一)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监
督管理综合工作,组织确定、公布、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依法对新建、改建、
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
项目(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
许可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组织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
(二)公安机关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
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负责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
辆限制通行区域的许可,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纳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的危险化学品
及其包装物、容器(包括罐体,不包括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固定式大型储罐,下同)
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和产品质量监督,签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
营、运输企业营业执照。
(四)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组织危险化学品
的生态环境危害性鉴定和生态环境风险程度评估,负责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
依照职责分工调查相关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危险化学
品事故现场的生态环境应急监测。
(五)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水路运输活动安全监督管理,
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或者备案,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监督管
理,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
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的资格认定。铁路监管部门负
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监督管理。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负责危
险化学品航空运输以及航空运输企业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监督管理。邮政管理部
门负责依法查处寄递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六)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毒性鉴定的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单位
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负责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卫生救援
工作。
(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将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及
化工园区、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专门区域和周边安全控制距离等有关内容按照程序
纳入当地国土空间规划,并做好规划监督实施。
(八)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依照职责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相关行业规
划和布局,组织制定化工园区的建设标准和认定管理办法,并推动落后工艺、
能退出。
(九)海关负责依法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实施检验。
(十)其他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履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对因涉及新兴行业、领域,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不明确的,由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及时确定监督管理部门。
第八条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
(一)进入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必要时可以对危险化学品实施抽样检测;
(二)运用信息化手段对危险化学品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开展在线巡查抽查;
(三)发现危险化学品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
(四)对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设施、
设备、装置、器材、运输工具等,责令立即停止使用;
(五)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
的场所,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
产、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
(六)发现影响危险化学品安全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人员不得
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予
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协调机制,
持、督促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协调、解决危
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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