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海高速温岭段“6·13“液化石油气运输槽罐车重大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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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海高速温岭段“6·13”液化石油气
运输槽罐车重大爆炸事故
调查报告
沈海高速温岭段“6·13”液化石油气运输
槽罐车重大爆炸事故调查组
202012
2
20206131641分许,位于台州温岭市的沈海高速公
路温岭段温州方向温岭西出口下匝道发生一起液化石油气运输
槽罐车重大爆炸事故,造成 20人死亡175 人入院治疗(其
24人重伤),直接经济损失9477.815万元。
事故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李克强总理、
春兰副总理、刘鹤副总理、王勇国务委员、赵克志国务委员等
领导同志先后做出重要批示,要求科学有效做好搜救工作,最
大程度减少伤亡。公安部、应急管理部、交通运输部等部门派
员赶赴事故现场,指导抢险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
例》(国务院令第493号)《浙江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
处理规定》(省政府令第31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614
经省政府同意,成立了由省应急管理厅牵头,省公安厅、省交
通运输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经信厅、省建设厅、省总工会等
部门及温州市、台州市政府有关负责同志参加的沈海高速温岭
“6·13”液化石油气运输槽罐车重大爆炸事故调查组(以下
简称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同时聘请国内交通、
车辆、爆炸、特种设备等方面的权威机构和专家参加事故调查
工作。
事故调查组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重要指
示批示精神,坚持“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
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检测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十三条“……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
之日起 7 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
度》“(二)死亡和失踪(含下落不明)人数是指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在 30 日内(道路交
通、火灾生产安全事故 7 日内)死亡……”之规定,事故发生 7 日后因伤重死亡的人员不计入
20 人事故死亡人数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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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和专家论证等,查明了事故经过、发生原因、人员伤亡和
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
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
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事故调查组认定,沈海高速温岭段“6·13”液化石油气运
输槽罐车爆炸事故是一起液化石油气运输槽罐车超速行经高速
匝道引起侧翻、碰撞、泄出,进而引发爆炸的重大生产安全责
任事故。
一、事故有关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和救援情况
1.2020613551CM9535/
CF138罐车昌泰电力燃气有限屿储备站出
驶往宁波,1145分到达宁波百地年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充
25.36吨液化石油气后于1302分出发返回温州。164054
秒该车驶入沈海高速公路温州方向温岭西出口匝道,1641
16秒半挂车后部开始向右倾斜,164118秒车体完全向右侧
翻,碰擦匝道外侧旋转式防撞护栏并向前滑行,164119
罐体与匝道跨线桥混凝土护栏端头发生碰撞,罐体破裂、解体,
牵引车和半挂车分离,其中罐体残片及半挂车呈不同方向飞出
罐体中的液化石油气迅速泄出、汽化、扩散并蔓延。1642
58秒,扩散至沈海高速公路温州往宁波方向跨线立交桥下的石
油气首先发生爆燃,火势向西蔓延,16436秒发生大面积剧
烈爆炸。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附近车辆、道路、周边良山
村部分民房、厂房不同程度损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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