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监总局令[2006]第9号_安全生产标准制修订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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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生产标准制修订工作细则》已经 2006 年 9 月 26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
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 2006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
局长 李毅中;;;;
二○○六年十月二十日
安全生产标准制修订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全生产标准的制修订工作,根据《标准化法》《标准化法实施条
例》《安全生产行业标准管理规定》《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等有关规
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安全生产标准包括安全生产方面的国家标准(GB)、行业标准
(AQ)。
  第三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统称安全监管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
员会(以下统称国家标准委)对安全生产标准制修订工作实施管理。
  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统称安标委)负责安全生产标准制修订工作。
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煤矿安全、非煤矿山安全、化学品安全、烟花爆竹安
全、粉尘防爆、涂装作业、防尘防毒等分技术委员会(以下统称分标委)负责其职责范围
内的安全生产标准制修订工作。
  第二章 立项和计划
  第四条 安全监管总局根据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组织制定安全生产标准工作规划
和年度计划。
  国家标准计划项目由国家标准委下达和公布,行业标准计划项目由安全监管总局
下达和公布。
  第五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科研院所、协会、学会、中介机构等单位可以
申请安全生产标准的立项:
  (一)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化工作规定的;
  (二)在安全生产标准范围之内的;
  (三)市场和企业急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对提高安全生产水平有促进作用的;
  (四)对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有推动作用的;
  (五)规范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和行政执法的;
  (六)规范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和市场准入的。
  申请国家标准立项的,还需符合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 对符合本细则第五条规定的安全生产标准立项条件的,标准起草单位应当
在每年 10 月 31 日前向相应的分标委秘书处提出制修订安全生产标准的项目建议。
  安全生产标准的项目建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制定或者修订的必要性;
  (二)相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
  (三)标准的主要内容;
  (四)完成时限;
  (五)其他有关情况。
  第七条 对向分标委提出的标准立项建议,经分标委会议通过或征询全体委员意见
并经主任委员同意后,报安标委秘书处。
  对全部上报的标准立项建议,根据安全生产标准工作规划和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
经安标委会议通过或征询全体委员意见并经主任委员同意后,报安全监管总局审议。
  第八条 安全监管总局对安标委提出的安全生产标准项目建议进行审查。涉及行业
标准的,由安全监管总局确定后下达安全生产行业标准制修订年度计划;涉及国家标
准的,由安标委向国家标准委申报,按照有关规定审查后由国家标准委下达国家标准
制修订计划。
  第九条 因安全生产工作急需,确需制订或修订有关安全生产标准的,按照本细则
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增加补充计划。
  第三章 起草
  第十条 安标委及分标委应当根据国家标准委、安全监管总局下达的标准计划,组
织计划的实施,指导和督促标准起草单位开展标准的制修订工作。
  安标委及分标委应当及时掌握标准制修订的进度。各分标委秘书处应当每季向安标
委秘书处汇报一次标准制修订的进度,安标委应当每半年向安全监管总局汇报一次标
准制修订情况,重要情况应当随时汇报。
  第十一条 经安标委及分标委确认的标准起草单位应当制定标准工作计划,成立标
准起草组,并确定专门人员负责标准的起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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