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监总局令[2006]第8号_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安监总局令[2012]第45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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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 8 号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已经 2006 年 8 月 10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
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6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
设项目安全审查办法》同时废止。
局长:李毅中
二○○六年九月二日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行为,根据
《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和设施,伴有危险化学品产
生的化学品生产装置和设施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其安全许可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实施办
法。
危险化学品的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及其辅助的储存,城镇燃气辅助的
储存等建设项目,不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是指建设项目设立(审批、核准、备案)前的安全审查、建设
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和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由建设单位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本实施办法分级负责实施。
建设项目未经安全许可的,不得建设或者投入生产(使用)。
第四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
工作,并负责实施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
(一)国务院审批(核准、备案)的;
(二)中央企业投资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
(三)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工作,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的决定,确定和公布本部门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
责实施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范围,并报安全监管总局备案。
第五条 负责实施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
可以将其负责实施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工作,委托其他行政部门实施。
接受委托的行政部门不得将其接受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工作再委托其他单位。
第二章 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
第六条 建设项目选址时,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设立的下列安全条件进行论证:
(一)建设项目内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对建设项目周边单位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居民生活的影响;
(二)建设项目周边单位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居民生活对建设项目的影响;
(三)当地自然条件对建设项目的影响。
第七条 申请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前,建设单位应当选择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设立进
行安全评价。
下列建设项目应当由甲级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
(一)国务院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
(三)生产剧毒化学品的;
(四)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
(五)安全监管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特别要求的。
第八条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依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对建设项目设立进行安全评价,
并对出具的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负责。
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建设项目概况
(二)原、中产品、最终产品或者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理化性能指标;
(三)危险化学品包装、储存、输的技术要求;
(四)建设项目的危险、有害因素和危险、有害程度
(五)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
(六)主要技术、工或者方式和装置、设备、设施及其安全可靠性
(七)安全对策与建议。
第九条 建设项目设立前,建设单位应当向与本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
门申请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并提交下列件、资
(一)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申请
(二)建设(规)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项目规许可件(复印件);
(三)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
(四)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
(五)工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照或者企业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条 对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应当指关人
组织专家,对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申请件、进行审查;要时,应当对建设项目进行实地核查。
负责审查的人应当依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对建设项目安全可靠性和建设项目
设立安全评价报告出审查意见
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应当对负责审查的人出的审查意见进行审议,作出同或者不同
建设项目设立的安全审查决定,并在受理申请日起 20 日内建设单位出具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意见
。20 日内不作出决定的,经本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 10 日,并将
的理由告建设单位。
一条 建设单位提交的建设项目设立申请件、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审查不予通过:
(一)建设项目及危险、有害因素未全辨识的;
(二)建设项目及危险、有害程度判断不准确的;
(三)未进行安全条件论证或者论证不分的;
(四)主要技术、工或者方式和装置、设备、设施未确定的;
(五)安全设施的对策与建议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标准要求的;
(六)未选择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的;
(七)提供虚假文件、资的。
二条 对安全审查未通过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经过可以次向原审查部门申请建设项目
设立安全审查。
已经通过安全审查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原审查部门申请变更建设项目设
立安全审查:
(一)建设项目外部安全防护距离发化的;
(二)变更建设地址的;
(三)变更主要装置、设备、设施平面布置的;
(四)变更技术、工或者方式和主要装置、设备、设施的;
(五)建设项目及的危险化学品品别、数量超出已经通过安全审查的建设项目范围的。
第三章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三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应当由应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
全设施设计负责。
设计单位应当依据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以及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对建设
项目安全设施进行设计,并组织设计人员编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项目概况
(二)建设项目及的危险、有害因素和危险、有害程度
(三)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和建议采纳情况说明
(四)采用的安全设施和施;
(五)可出现事故预防及应急救援措施;
(六)安全管理机构的设置及人员配备;
(七)安全设施投资概算
(八)论和建议。
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全部完成向与本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建
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并提交下列件、资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申请
(二)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意见书(复印件);
(三)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五)审查时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五条 对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应当指
关人或者组织专家,对申请件、进行审查,作出同或者不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的决
定,并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意见书
六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查不予通过:
(一)未经过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或者经安全审查未通过的;
(二)未选择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的;
(三)未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的强制规定进行设计的;
(四)未采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和建议的;
(五)对未采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和建议未作分论证说明的。
七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未通过的,建设单位经可以再次向审查部门申请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
对已经审查通过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原审查部门申请建设
项目安全设施变更设计的审查:
(一)改安全设施设计能降低安全性能的;
(二)在施工期间重新设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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