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监总局令[2006]第4号_海洋石油安全生产规定(安监总局令[2013]第63号修改)

VIP免费
3.0 安搜网 2026-06-03 7 4 100.5KB 4 页 免费
侵权投诉
第 4 号
《海洋石油安全生产规定》已经 2006 年 1 月 6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
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6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原石油工业部 1986 年颁布的《海洋石油作业安全管
理规定》同时废止。
局长:李毅中
二○○六年二月七日
海洋石油安全生产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海洋石油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海洋石油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危害,保
障从业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
辖的其他海域内的海洋石油开采活动的安全生产,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海洋石油作业者和承包者是海洋石油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
本规定所称作业者是指负责实施海洋石油开采活动的企业,或者按照石油合同的约定负责实
施海洋石油开采活动的实体。
本规定所称承包者是指向作业者提供服务的企业或者实体。
第四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对海洋石油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
督管理。
安全监管总局设立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以下简称海油安)作为实施海洋石油安全生产
综合监督管理的执行机构。海油安办根据需要设立分部,各分部依照有关规定实施具体的安全监督
管理。
第二章 安全生产保障
第五条 作业者和承包者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
标准,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第六条 作业者应当加强对承包者的安全监督和管理,并在承包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
理职责。
第七条 作业者和承包者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作业者和从事物探、钻井、测井、录井、试油、井下作业等活动的承包者及海洋石油生产设施的
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安全监管总局的规定,经过安全资格培训,具备相应的安全生
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考核合格取得证书后方可任职。
第八条 作业者和承包者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
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第九条 出海作业人员应当接受海洋石油作业安全救生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出海作业。
临时出海人员应接受必要的安全教育。
第十条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安全监管总局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合格取得
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一条 海洋石油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或者总体开发方案编制阶段应当进行安全预评
。安全预评价报告经评审后海油安办备案。
在设阶段,海洋石油生产设施的及安全专应当经海洋石油生产设施发
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发证检验机构)审发证检验机构应当在审的设计文件、图纸上加
盖印章。
第十二条 海洋石油生产设施应当具有相应资或者能力的专业单位施工,施工单位应当按
照审的设方案或者图纸施工。
第十三条 海洋石油生产设施试生产,应当经发证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取得最终检验证书或
者临时检验证书,并制试生产的安全施,试生产45 日海油安办有关分部备案。
海油安办有关分部应对海洋石油生产设施的状况及安全施的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四条 海洋石油生产设施试生产正常后,应当向海油安办申请安全验收
验收合格并办理安全生产可证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使用。
第十五条 作业者和承包者应当向作业人员知作业现和工作岗位在的危险因素和职
业危害因素,以及相应的防范措施和应急措施。
第十六条 作业者和承包者应当为作业人员提供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动防
并监督、教育作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第十七条 作业者和承包者应当制定海洋石油作业设施、生产设施及其专业设备的安全检查
维护制度,建立安全检查维护养档案,并指定专人负责。
第十八条 作业者和承包者应当加强防管理,按照有关规定分和标安全区
在危区作业时,应当对作业程和安全施进行审
第十九条 作业者和承包者应当加强对易燃易爆腐蚀性等危的管理,按国家有
关规定进行装卸运输储存使用和处置
第二十条 海洋石油的专业设备应当专业设备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方可投入使用。专业设备
检验机构对检验结果负责。
第二十一条 海洋石油作业设施首次投入使或者变更作业区块前,应当制作业计划和安
施。
作业计划和安全施应当在开作业15 日海油安办有关分部备案。
国海洋石油作业设施进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按照上执行。
第二十二条 作业者和承包者应当建立守护船值班制度,在海洋石油生产设施和钻井
(平台)周围应备有守护船值班守的生产设施和陆岸结构物除外
第二十三条 作业者或者承包者在编制钻井、采油和井下作业等作业计划时,应当根据地质
海域环境确定安全可的井和防硫化氢措施。
开油()层前,作业者或者承包者应当确认和防硫化氢措施的情况
第二十四条 作业者和承包者应当保安全生产的相关资,主要包作业人员名册、工作日
、培训录、事故和险情记录、安全设备维修记录、海气象情况等。
第二十五条 在海洋石油生产设施的设、建、安以及生产的全过程中,实施发证检验
度。
海洋石油生产设施的发证检验造检验、生产过程中的定期检验和临时检验
第二十六条 发证检验工作作业者委托具有资的发证检验机构进行。
第二十七条 发证检验机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
作业者定的技术标准实施审检验,并对审检验结果负责。
作业者定的技术标准低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海油安办对发证检验机构实施的设检验进行监督。
第三章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海油安办及其各分部对海洋石油安全生产行以下监督管理职责:
(一) 组织海洋石油安全生产法规、规章、标准
(二) 监督检查作业者和承包者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和动防品使情况;
(三) 监督检查作业者和承包者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负责作业者,从事物探、钻井、测井、
录井、试油、井下作业等的承包者和海洋石油生产设施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
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工作
安监总局令[2006]第4号_海洋石油安全生产规定(安监总局令[2013]第63号修改).doc

共4页,预览2页

还剩页未读, 继续阅读

作者:安搜网 分类:通用安全资料 价格:免费 属性:4 页 大小:100.5KB 格式:DOC 时间:2026-06-03

开通VIP享超值会员特权

  • 多端同步记录
  • 高速下载文档
  • 免费文档工具
  • 分享文档赚钱
  • 每日登录抽奖
  • 优质衍生服务
/ 4
客服
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