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监总局令[2009]第28号_煤矿防治水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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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8 号
《煤矿防治水规定》已经 2009 年 8 月 17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
过,现予公布,自 2009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1984 年 5 月 15 日原煤炭工业部颁发的《矿井水文地
质规程》(试行)和 1986 年 9 月 9 日原煤炭工业部颁发的《煤矿防治水工作条例》(试行)同时
废止。
局长 骆琳
二○○九年九月二十一日
煤矿防治水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一条 为加防治防止水害障煤命安
《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法律、行政法
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煤矿企业(矿井)、有关单位的防治水工作,适用本规定。
现行煤矿安全规程、规范、标准等有关防治水的内容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防治水工作应当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采取防、堵、
疏、排、截的综合治理措施。
第四条 煤矿企业、矿井的主要负责人(含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下同)是本单位防治
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下同)具体负责防治水的技术管理工作。
第五条 煤矿企业、矿井应当按照本单位的水害情况,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
人员,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煤矿企业、矿井,除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外,还应当设立专门
的防治水机构。
第六条 煤矿企业、矿井应当建立健全水害防治岗位责任制、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水害预
测预报制度和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第七条 煤矿企业、矿井应当编制本单位的防治水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 煤矿企业、矿井的井田范围内及周边区域水文地质条件不清楚的,应当采取有效措
施,查明水害情况。在水害情况查明前,严禁进行采掘活动。
发现矿井有透水征兆时,应当立即停止受水害威胁区域内的采掘作业,撤出作业人员到安
全地点,采取有效安全措施,分析查透水原
第九条 煤矿企业、矿井应当职工进行防治水知识教育培训,保职工具备必要的防
治水知识提高防治水工作的技抵御能力
第十条 煤矿企业、矿井应当加强防治水技术研究关,推广使用防治水的技术、
新装备和提高防治水工作的技水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煤矿企业、矿井,应当备必要的防治水抢险救灾设备。
第二章 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及基础资料
第一 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
第十一条 根据矿井受采掘破坏或者影响的含水及水体、矿井及周边老空水分布况、
量或者突分布规律、矿采受水害影响程度防治水工度,矿井水文
地质类型划分为单、中等、复杂、极复杂等 4 表 2-1)。
表 2-1 矿井水文地质类型
依据
单 中等 复杂 极复杂
1
含水层性
质及补给
条件
采掘
补给
补给
极少
定的补给
受 采 掘 破 坏 或 影
的 主 要 是 岩 溶
含水厚层砂砾
含 水 老 空
水、地表水,其补
条 件 补 给
源充沛
的是岩溶含水
水、地表水,其补
水条件
单位
q
L·s-
1·m-1
q
0.1 0.1
q
1.0 1.0
q
5.0
q
5.0
矿井及周边老空
分布
无老空积
清楚
在 少 量 老 空 积
水,位范围、
不清楚
大 量 老 空 积
水,位范围、
不清楚
矿井
m3·
h-1
正常
Q
1
最大
Q
2
Q
1180
西北地区
Q
190)
Q
2≤300
西北地区
Q
2210)
180
Q
1600
西北地区 90
Q
1180)
300
Q
21 200
西北地区 210
Q
2600)
600
Q
12 100
西北地区 180
Q
11 200)
1 200
Q
2≤3 000
西北地区 600
Q
2
2 100)
Q
12 100
西北地区
Q
11
200)
Q
2>3 000
西北地区
Q
22
100)
Q
3m3·h-
1
Q
3600 600
Q
31
800
Q
31 800
采受水害
影响程度
掘工
水害影响
矿 井
安全
矿 井 时 有 水 ,
采掘工程、矿井安
全受水害威胁
掘工程、矿井安全受
水害严威胁
防治水工作
难易程度
治水
或易于进行
防 治 水 工 程 量 较
较高
注:1.单位量以井田主要水含水中有代表的为准。
2.在单位
q
,矿井
Q
1
Q
2和矿井
Q
3中,以最大值作为分依据。
3.一井田煤层较文地质条化较时,应当分进行矿井水文地类型
分。
4.按分依据就高就低的原则,定矿井水文地质类型
第十二条 矿井应当本单位的水文地质情况进行研究,编制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
定本单位的矿井水文地质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分报煤矿企业总工程师负责组
织审定。
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应当包括主要内容
(一)矿井在位、范围及四,自地理等情况
(二)以往地质和水文地质工作评述;
(三)井田水文地质条件及含水分布规律和特征
(四)矿井因素分析,井田及周边老空区分布
(五)矿井的构分析,主要水点位理情况
(六)矿井采受水害影响程度和防治水工作难易程度评价;
(七)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及防治水工作建议。
第十三条 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应当 3 年进行重新确定。当发生重大突水事故后,矿井应当
在 1 年内重新确定本单位的水文地质类型
重大突水事故,是指突量首次达300m3/h 以上或者造成死亡 3 以上水事故。
第二 矿井防治水基础资料
第十四条 矿井应当编制井田地质报建井设计和建井地质报井田地质报建井设计
和建井地质报应当有应的防治水内容。
第十五条 矿井应当按照规定编制下防治水
(一)矿井性图;
(二)矿井各种相因素态曲线图;
(三)矿井综合水文地质图;
(四)矿井综合水文地质柱状图;
2
(五)矿井水文地质剖面图
其他有关防治水矿井根据实际需要编制。
矿井应当建立数字化图件,内容可靠,并每半对图纸内容进行修正完善
矿井水文地质主要件内容及要求见附录一。
第十六条 矿井应当建立下防治水基础台账:
(一)矿井量观成果台账;
(二)气象资料台账;
(三)地表水文成果台账;
(四)钻孔水位、井态观成果河流渗漏台账;
(五)(放)水试验成果台账;
(六)矿井水点台账;
(七)井田地质钻孔综合成果台账;
(八)井下水文地质钻孔成果台账;
(九)水质分析成果台账;
(十)水水质受污染观资料台账;
(十一)水井(资料台账;
(十二)封孔良钻孔资料台账;
(十三)矿井和周边煤矿采资料台账;
(十四)水门(资料台账;
(十五)其他专门项目资料台账
矿井防治础台应当认真收集理,实行管理,长期,并每半
修正 1
第十七条 建矿井应当按照矿井建井的有关规定,在建井期间收集理、分析有关矿井
水文地质资料,并在建井完成将资料全部移交给生产单位。
建矿井应当编制下主要
(一)水文地质台账成果;
(二)水点台账记录和有关防治水的技术总注浆堵水记录和有关资料;
(三)井及主要巷道水文地质实测剖面;
(四)建井水文地质补充勘成果;
(五)建井水文地质报与建井地质报合在一起)。
第十八条 矿井在废闭之前,应当编写闭坑闭坑应当包括主要内容
(一)闭坑前的矿井采掘空间分布情况,对可能存在的水水和水位等情
况的分析评价;
(二)闭坑对邻近生产矿井安全的影响和采取的防治水措施。
闭坑包括图纸资料)应当报在地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备
第十九条 矿井应当建立水文地质信息管理系统,实现矿井水文地质文字资料收集据采
制、计算评价和矿井防治水预测预报一体
第三章 水文地质补充调查与
第一 水文地质补充调
第二十条 当矿区或者矿井现有水文地质资料满足生产建设的需要时,应当针对存在的
问题进行文地充调查。矿区或者矿井行过水文地质或者水文地质工作程度
较低的,应当进行补充水文地质查。
第二十一条 水文地质补充调查范围应当覆盖具有相对独补给径流、排条件的地
下水系统
第二十二条 水文地质补充调查除采用传统方法外,还采用遥感、全球卫星定位、地理
息系统技术、新方法。
第二十三条 水文地质补充调查,应当包括主要内容
(一)资料收集收集降气温气压相对湿度、风向风速其历年月平均值
气象资料收集调查区内以往勘研究成果,动态观资料钻孔水井
水试验资料;
(二)地地质的情况。收集由开地下水活动发的崩塌滑坡人工等地貌变
岩溶矿区的各种岩溶第四松散覆盖层基岩露头,查明时代、岩性
度、及地下水的等情况,并划分含水层或相对隔查明地质构
质、碎带(范围、填物程度、)及有无泉水出等情况,初步分析
究其对矿井采的影响;
(三)地表水体的情况。查与收集矿区河流湖泊水区、和水等地表水体
年水位、流量最大淹没范围、砂量水质和地表水体与下含水的水
等。对可能渗漏补给地下水的地应当进行详细查,并进行渗漏量监测
(四)井的情况。查井的位度、出水位、水位、水质、
出、类型流量度)及其补给,并水出的地地质平面图剖面图
(五)的情况。的位采、水、排水的资料停采原
情况,察看出采区,并算积量;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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