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监总局令[2010]第29号_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部分条款的决定

VIP免费
3.0 安搜网 2026-06-03 5 4 89.5KB 3 页 免费
侵权投诉
第 29 号
《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部分条款的决定》已经 2009 年 12 月 14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
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0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局长:骆琳
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部分条款的决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决定对《煤矿安全规程》部分条款作如下修改:
一、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采区开采前必须按照生产布局合理的要求编制采区设计,并
严格按照采区设计组织施工。”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的一翼最多只能布置 1 个回采工作面和 2 个
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一个采区内一煤层双开采或多煤层开采的,采区最多
布置 2 个回采工作面和 4 个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
原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第五款分别改为第四款、第五款、第六款、第七款。
二、第五十条第三款修改为:“采煤工作面所有安全出口与巷道连接处超前压力影响范围内必
加强支护于 20m合机械化
度不得低于 1.8m,其他采煤工作面,此范围内的巷道高度不得低于 1.6m。安全出口和与之相连接
的巷道必须设专人维护,发生支架断梁折柱、巷道底鼓变形时,必须及时更换、清挖。”
三、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井下机电设备硐室应当设在进风风流中;该硐室采用扩
散通风的,其深度不得超过 6m、入口宽度不得小于 1.5m,并且无瓦斯涌出。”
第二款修为:“井下个别机电设备设回风流中,必须安装甲烷传感器具备甲烷
断电功能。”
四、删除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二款。
五、第一百三十七条修改为:“采煤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或等于 20m3/min、进回风巷道净断
面 8m2 以上,经抽放瓦斯达到《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的要求和增大风量已达到最高允许风速后,
其回风巷流中瓦斯浓度仍不符合本规第一百三六条规定的,由企业主负责人审后,
采用专用排瓦斯巷,专用排瓦斯巷的设置必须遵守下规定:
工作面风流制必须可
专用排瓦巷必须在工作面进回风巷道系统另外布置,并编制设计和制
安全技术措施;严禁将工作面回风巷作为专用排瓦斯巷管理。
专用排瓦斯巷回风流的瓦斯浓度不得超过 2.5%,风速不得低于 0.5m/s;专用排瓦斯
巷进行巷道维修工作时,瓦斯浓度必须低于 1.0%
专用排瓦斯巷及其辅助性巷道内不得进行生产作业和设置电设备。
专用排瓦斯巷内必须使用不燃性材料支护,并应当有防止产生电、摩擦撞击火花
的安全施。
专用排瓦斯巷必须贯穿整个工作面进长度且不得巷。
专用排瓦巷内必须安设甲烷传感器,烷传感器悬挂用排瓦斯巷回
口 1015m 处,当甲烷浓度达到 2.5%,能发出警信断工面电,工作面必须
作,进行处理。
专用排瓦斯巷禁止布置在煤层中。”
六、第一百四十八条修改为:“抽放瓦斯必须遵守下规定:
安监总局令[2010]第29号_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部分条款的决定.doc

共3页,预览1页

还剩页未读, 继续阅读

作者:安搜网 分类:通用安全资料 价格:免费 属性:3 页 大小:89.5KB 格式:DOC 时间:2026-06-03

开通VIP享超值会员特权

  • 多端同步记录
  • 高速下载文档
  • 免费文档工具
  • 分享文档赚钱
  • 每日登录抽奖
  • 优质衍生服务
/ 3
客服
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