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监总局令[2010]第34号_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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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4 号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已经 2010 年 10 月 9 日国家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0 年 11 月 15 日起施行。
局长 骆琳
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落实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强化现场安全管理,及时发
和消除事故隐患,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 号)和国
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以下简称矿山企)领导带班下井和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部门对其实施监督检查,适用本规定。
第三规定所称的矿山企业,是指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生产企业及其所属各独立生产
统的矿井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等建设矿井。
本规定所称的矿山企业领导,是指矿山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成员和副总工程师。
第四条 矿山企业是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责任主体,必须确保每个班次至少有 1 名领导
在井下现场带班,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
矿山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对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全面负责。
第五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矿山企业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
法作出现场处理或者实施行政处罚。
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要求,按照
各自职责做好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落实工作,配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矿山企业
领导带班下井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奖惩等工作。
第六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矿山企业领导未按照规定执行带班下井制度或者弄虚作假的
均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和报告。对举报和报告属实的,给予奖励。
第二章 带班下井
第七山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制定领导带班下井考核奖惩办法和月
计划,建立和完善领导带班下井档案
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应当按照矿山企业的隶属关系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
案。
第八条 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应当明确每个工作班次带班下井的领导名单、下井
及升井的时间以及特殊情况下的请假与调换人员审批程序等内容。
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应当在本单位网站和办公楼及矿井井口予以公告,接受群众监督。
第九条 矿山企业应当每月对领导带班下井情况进行考核领导带班下井情况与其经济收入挂
钩,对按照规定带班下井并认真履行职责的,给予奖励;对未按照规定带班下井、冒名顶替下井或
者弄虚作假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的月度计划完成情况,应当在矿山企业公示栏,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条 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时,应当履行下职责
(一)加强对井下重点部位、键环节的安全检查及检查巡视,全面掌握井下的安全生产情况;
(二)及时发现和除事故隐患和情,及时止违章违为,严禁违章禁超
能力组织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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