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监总局令[2011]第37号_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编第六章防治水部分条款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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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7 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编第六章防治水部分条款的决定》已经2011
年 1 月 17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1 年 3 月 1 日起
施行。
局长 骆琳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
修改《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编第六章防治水部分条款的决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决定对《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编第六章防治水部分条款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百五十一条修改为:“煤矿企业、矿井应当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
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建立健全防治水各项制度,装备必要的防治
水抢险救灾设备。”
二、第二百五十二条修改为:“煤矿企业、矿井应当编制本单位的防治水中长期规划(5-10 年)
和年度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煤矿企业、矿井应当对矿井水文地质类型进行划分,定期收集、调查和核对相邻煤矿和废弃
的老窑情况,并在井上、下工程对照图和矿井充水性图上标出其井田位置、开采范围、开采年限、
水情况。矿井应当建立水文地质观测系统,加强水文地质动态观测和水害预测分析工作。”
增加一款,作为本条第三款:“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矿井应当每月至少开展 1 次水害隐
患排查及治理活动,其他矿井应当每季度至少开展 1 次水害隐患排查及治理活动。”
三、第二百五十四条修改为:“煤矿企业、矿井应当查清矿区及其附近地面河流水系的汇水、
渗漏、疏水能力和有关水利工程等情况;了解当地水库、水电站大坝、江河大堤、河道、河道中障碍
物等情况;掌握当地历年降水量和最高洪水位资料,建立疏水、防水和排水系统。”
增加一款,作为本条第二款:“煤矿企业、矿井应当建立灾害性天气预警和预防机制,加强与
周边相邻矿井的信息通,现矿井水害影响相邻矿井,立即向周边相邻矿井进行预警。
四、第二百五十五条修改为:“矿井井和工业物的地面标高必高于当地历年最
高洪水位;在须避泥石流、滑坡等地质灾害险的地
“矿井井及工业内主要建物的地面标高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的,应当修堤坝、
沟渠或者其他可靠洪水的施。能采取可靠安全施的,应当封闭填。”
五、第二百五十六条修改为:“当矿井井附近或者开采塌陷波及区的地有水体时,必
安全防范施,并遵守规定:
“(一)严禁开采和破坏层露头的防水煤()
“(二)在地表容易积水的地,修筑泄沟渠或者建排洪站专门排水,杜绝积水渗井下。
“(三)当矿井受到河流、威胁时,修堤坝和,有洪水侵入
“(四)对于排地面的矿井水,妥善避免井下。
“(五)对于漏水的沟渠(包括农田水利的灌溉沟渠)和河,及时堵或者改道。地面裂缝
时填塞。进行填塞工作,采相应的安全施,防人员陷入塌陷坑内
“(六)当有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威胁煤矿安全,及时撤受威胁的人员,并采
止滑坡泥石流的施。”
六、第二百五十条修改为:“严禁将矸石炉灰垃圾等杂物放在洪、河流冲刷到
,防止淤塞河道、沟渠。”
增加一款,作为本条第二款:“煤矿现与矿井防治水有关系的河道中障碍
破损时,应当及清理障碍物或者修复堤坝,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相关部门。”
第二百五十条修改为:“使用中的钻孔,应当安装孔口盖废的钻孔应当及时封孔
将封孔资料和实施负责人的情况记录存档备查。”
第二百五十条修改为:“相邻矿井的分界处,应当水煤()矿井以断层
的,应当在断层两侧留有防水煤()
“防水煤()尺寸,应当根据相邻矿井的地质构造水文地质条件、层赋存条件、
性质、开采方法以岩层移动规因素,在矿井设计中定。
“矿井防水煤()一经定,不得随意变动,并通相邻矿井。严禁在各类防水煤()
中进行采活动。”
第二百六十条修改为:“在采工程面图和矿井充水性图上必出井出水的位
置及其水量、积水的井及采区的积水范围、底板标高和积水量等。在水应当标出探水
线的位置。”
十、第二百六十一条修改为:“每次降大到暴雨时和降雨后,应当有专业人员分工观测井上积
水情况、洪水情况、井下水量等有关水文变化情况及矿区附近地面有无裂缝老窑陷落岩溶
塌陷等现,并及时向矿调度及有关负责报告,并情况记录存档备查。”
增加一款,作为本条第二款:“情况急时矿调有关负责人应当织井
确保人员安全。”
十一、第二百六十二条修改为:“区积水威胁的区,必在排积水、消除威胁后方
进行采作业;如果无法积水,开采倾斜缓倾斜的,必须按《建物、铁路
要井柱留设与煤开采规程》中有关水下开采的规定,编制专项开采设计,煤矿企业
负责人审批后方可进行。”
增加一款,作为本条第二款:“严禁在水下、采区水下开采急倾斜。”
十二、第二百六十三条修改为:“在未固结灌浆区、淤泥的废弃井岩石洞穴附近采
,应当积水威胁进行管理,并行本规程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六十条、第二百六
十二条的规定。”
十三、第二百六十四条修改为:“开采水下的废弃防水煤柱时,应当彻底上部积
水,进行行性技术评价确保无溃浆()威胁严禁顶水作业。”
十四、第二百六十五条修改为:“井田有与河流、湖泊溶洞在水力系的
断层裂隙()、陷落柱构造时,应当查确切位置,规定设防水煤(),并采
的防治水施。”
十五、第二百六十六条修改为:“采工作面其他地点发现有煤层变湿挂红挂汗
出现气、顶板来压片帮水加大、底板鼓产生裂隙出现渗水、钻孔喷水、底板涌
水、壁溃水、色发浑臭味征兆时,应当立即停止作业,报告矿调度,并出警
威胁的人员。在原因未查清、隐患除之前不得进行任何活动。”
十六、第二百六十条修改为:“矿井采工作面探放水应当采用方法专业人员和专
探放水队伍使用专用探放水机进行施工。同时应当配其他方法(如物探、探和水文地质
)
性。”
第二百六十条修改为:“煤层顶板和水体存,应当观测垮落带
缝带弯曲带发育高度,进行专项设计,定安全理的防水煤()柱厚度。裂缝带范围
层或积水影响和采煤应当超前进行彻底疏放
采。”
第二百六十条修改为:“开采底板承压含的煤,应当保证隔够承受
头值大于实头值,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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