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监总局令[2011]第38号_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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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8 号
新修订的《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已经2011 年 4 月 18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
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2006 年公
布的《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6 号)同时废止。
局长 骆琳
二○一一年五月四日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减少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
产法》、《矿山安全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尾矿库的建设、运行、回采、闭库及其安全管理与监督工作,适用本规定。
  核工业矿山尾矿库、电厂灰渣库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尾矿库建设、运行、回采、闭库的安全技术要求以及尾矿库等别划分标准,按照《尾矿
库安全技术规程》(AQ2006-2005)执行。
  第四 尾矿库生产经营单(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尾矿库安全生产责任制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对尾矿库实施有效的安全管理。
  第五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证尾矿库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建立相应的安
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相应的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第六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经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
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直接从事尾矿库放矿、筑坝、巡坝、排洪和排渗设施操作的作业人员必须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
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七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对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尾
矿库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作出规定。
  尾矿库日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监管原则,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部门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制定具体规定,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第八条 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应用尾矿库在线监测、尾矿充填、干式排尾、尾矿综合利用等
适用技术。
  一等、二等、三等尾矿库应当安在线监测系统
  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尾矿回采利用后进行回填。
第二章 尾矿库建设
   尾矿库建设项目包括新建、建、建以及回采、闭库的尾矿库建设工程。
  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应当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非煤矿矿山建
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的规定。
   尾矿库的勘察单位应当具有矿山工程或者岩土工程类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具有金
金属矿山工程设计资安全评价单位应当具有尾矿库评价施工单位应当具有矿山工程
施工资。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具有矿山工程监理资
  尾矿库的勘察设计、安全评价施工、监理等单位除符合前款规定外,应当按照尾矿库的等
合下规定
  (一)一等、二等、三等尾矿库建设项目,其勘察设计、安全评价监理单位具有级资,施
工单位具有总承包一级或者特级资质;
  (二)四等、五等尾矿库建设项目,其勘察设计、安全评价监理单位具有级或者级以上资
,施工单位具有总承包三级或者三级以上资,或者专业承包一级、二级资
  一条 尾矿库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应当包括安全设施设计,并制安全专安全专应当
对尾矿库库及尾矿坝尾矿库防洪能力排洪设施和安全测设施的可靠性进行充分证。
  二条 尾矿库库应当由设计单位根据库库区地条件、水文气象
民区和要工业构筑情况,经科学论证后,合理定。
  三条 尾矿库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并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方
可施工。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经审查批准的,不得施工。
  严禁未经设计并审查批准加高尾矿库坝体。
  四条 尾矿库施工应当执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格按照
设计施工,保工程质量,并做好施工记录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尾矿库工程案和日常管理案,特别是隐蔽工程案、安全
隐患排查案,并长
  五条 施工需要对设计进行局部修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同意;及尾矿库库
等别、排洪方式、尾矿坝坝重大设计变更的,应当报原审批部门批准。
  六条 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行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行时
不得过 6 月,排放不得初期坝坝运行结后,应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部门申请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七条 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生产经营单位应
当及时按照非煤矿矿山业安全生产可证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申请尾矿库安全生产可证。
依法取得安全生产可证的尾矿库,不得投入生产运行。
  生产经营单位申请尾矿库安全生可证时,验收申请时已提交证条件的
件、资可以不再提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审核颁发安全生产可证时,可以不审查。
第三章 尾矿库运行
  八条 对生产运行的尾矿库经技证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单位
人不得对下事项进行变更:
  (一)筑坝方式
  (二)排放方式
  (三)尾矿物化性;
  (四)坝、坝外坡坡比最终堆积最终线的位置;
  (五)坝体防渗、排渗及反滤层的设置;
  (六)排洪系统式、布尺寸;
  (七)设计以外的尾矿、废或者废进库等。
  十九 尾矿库应当三年少进行一安全现状评价安全现状评价应当合国家标准或
者行业标准的要求。
  尾矿库安全现状评价工作应当有能够进行尾矿坝尾矿库水文构筑
专业技术人员参加
  尾矿积至计坝,应当对坝体进行勘察
并进行专项评价
  第二 尾矿库经安全现状评价或者专家被确定为库、库和库的,生产经营单位
应当分别采取下列措
  (一)定为库的,应当立即停产,进行抢险,并尾矿库所在地级人民政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部门和上级主管单位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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