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监总局令[2011]第39号_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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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9 号
新修订的《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已经 2011 年 4 月 18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1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2004 年 12 月 28 日原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公布的《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暂行规定》(原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 19 号)同时废止。
局长 骆琳
二○一一年五月四日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预防和减少小型露天采石场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安
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年生产规模不超过 50 万吨的山坡型露天采石作业单位(以下统称小型露天采石场)的
安全生产及对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开采型材和金属矿产资源的小型露天矿山的安全生产及对其监督管理,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小型露天采石场的安全生产实施
督管理。所辖区域内有小型露天采石场的乡(镇)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人员及其职责。
第二章 安全生产保障
  第四条 小型露天采石场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应当组织制定和落
安全生产责任制,改善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主要负责人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第五条 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至少配备
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第六条 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至少配备一名专业技术人员,或者聘用专业技术人员、注册安全
工程师、委托相关技术服务机构为其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第七条 小型露天采石场新进矿山的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不少于 40 小时的安全培训,已在岗的
作业人员应当每年接受不少于 20 小时的安全再培训。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
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八条 小型露天采石场必须参加工伤保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由具有建设主管部门认定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
开采设计或者开采方采石场布和开采方式发重大变化时,应当新编制开采设计或者开采
,并由原审查部门审查批准
   小型露天采石场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应当按照规定行设计审查和
验收
  对于不要进行上部剥离作业的新建小型露天采石场,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
,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检查可以不进行安全设施验收申请取安
生产许可证。
  一条 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法取得煤矿矿山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取得安全生产许
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动。
  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采矿许可证到期失效的,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在采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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