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监总局令[2012]第45号_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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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5 号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已经 2012 年 1 月 4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
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2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2006 年
9 月 2 日公布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骆琳
二○一二年一月三十日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建设项目以及伴有危险
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包括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其安全审
查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危险化学品的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原油和天然气勘探、开采的配套输送及储存,城镇
燃气的输送及储存等建设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是指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
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由建设单位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办法分级负责实施。建设
项目未经安全审查的,不得开工建设或者投入生产(使用)。
第四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实施工作,并负责实
施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
(一)国务院审批(核准、备案)的;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
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监督管理工作,确定并公布本部门和本行政区域内由设
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的前款规定
以外的建设项目范围,并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第五条 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安全审查:
(一)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
(二)生产剧毒化学品的;
(三)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的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六条 负责实施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负责实
施的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工作,委托下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委托实施安全审查的,审查
结果由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设项目和生产剧毒化学品的
建设项目,不得委托实施安全审查。
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委托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安全审查:
(一)涉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
(二)涉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中的有毒气体、液化气体、
燃液体、爆炸品,且构成重大危险源的。
接受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不得将其受托的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工作再委托其他单位实
施。
第七条 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并对其工作
成果负责。
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建设项目,应
当由具有石油化工医药行业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
第二章 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对下列安全条件进行论证,编制安全条
件论证报告:
(一)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和当政府产业政策与布局;
(二)建设项目是否符合政府区域规
(三)建设项目选址是否符合《工业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化工业总图运输设计
规范》(GB50489)等相关标准;涉及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的,是否符合《输气管道工设计规范》
(GB50251)、《石油天然气工设计防火规范》(GB50183)等相关标准;
(四)建设项目周边重要所、区域及民分布情,建设项目的设施分布和连续生产经营活动
及其相互影响,安全施是否学、可行;
(五)当自然条件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的影响和安全施是否学、可行;
(六)主要技术、工艺是否成
(七)托原有生产、储存条件的,其托条件是否安全可
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
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根据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准、行业准,对建设项目进
行安全评价,具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应当符合《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
细则》的要
第十条 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级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
(一)国务院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
(二)生产剧毒化学品的;
(三)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始初步设计前,向与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相应的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提交下列件、资,并对其实性负责:
(一)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件;
(二)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
(三)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
(四)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件和规关文件(制件);
(五)工行政管理部门颁发执照或者预先核准通知书(制件)。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申请安全条件审查的件、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的,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部门应当当予以受理,并书面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申请安全条件审查的件、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门应当自收申请件、之日起五工作日内一书面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
逾期不告的,收申请件、资之日起为受理。
第十三条 对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
或者组织专家对申请件、进行审查,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建设单位具建设
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的有效期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件、的实质内进行核实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应当指派两名工作人对建设项目进行现核查。
建设单位改现核查现的有关问题改申请件、所需时不计在本条规定的
内。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条件审查不予通过:
(一)安全条件论证报告或者安全评价报告存在重大缺陷项的,包括建设项目主要危险、
害因素辨识和评价不全或者不准确的;
(二)建设项目与周边场所、设施的距离或者场址自然条件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和国家准、行业准的规定的;
(三)主要技术工艺未确定,或者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准、行业
的规定的;
(四)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未经省级人民政府有部门组织的安全可性论证的;
(五)对安全设施设计提出的对策与建议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准、行业准的规定
的;
(六)未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的;
(七)隐瞒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资的。
建设项目未通过安全条件审查的,建设单位经过可以重新申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第十五条 已经通过安全条件审查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进行安全
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并申请审查:
(一)建设项目周边条件生重大化的;
(二)变更建设地址的;
(三)主要技术、工艺路线、产品案或者装置模发生重大化的;
(四)建设项目在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效期内未开工建设,期限届满后需要开工建设的。
第三章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第十六条 设计单位应当根据有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准、行业准以及建设
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按照《化工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导(AQ/T3033),对建设项目安全
设施进行设计,并编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应当符合《危险化
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的要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详细设计开前,向出具建设项目安全
条件审查意见书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提交下列件、
并对其实性负责: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件;
(二)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制件);
(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申请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件、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的,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部门应当当予以受理;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或者审查未通过的,不予受理。受理或者不予受
理的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书面建设单位。
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件、全或者不符合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
申请件、之日起五工作日内一书面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逾期不告
的,收申请件、资之日起为受理。
第十条 对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
或者组织专家对申请件、进行审查,并在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工作日内作
者不设项目安全设施设专篇定,建设单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
;二工作日内具审,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长十工作日,并应
长的期限和理由告建设单位。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件、的实质内进行核实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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