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监总局令[2012]第47号_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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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7 号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已经 2012 年 3 月 6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
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2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2009 年 7 月 1
日公布的《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骆琳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强化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的主体责任,预防、控制
职业病危害,保障劳动者健康和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
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其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为劳动者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国家职业卫
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劳动者的职业健康。
第四条 用人单位是职业病防治的责任主体,并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
责,负责全国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本级人
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为职业病防治提供技术服务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
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有关标准、规范、执业准则的要求,为用人单位提供技术服务。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和职
业病危害事故。
第二章 用人单位的职责
第八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
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其他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劳动者超过 100 人的,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
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劳动者在 100 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
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第九条 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
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知识和管理能力,并接受职业卫生培训。
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职业卫生培训,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二)职业病危害预防和控制的基本知识;
(三)职业卫生管理相关知识;
(四)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
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操作规
程。
用人单位应当对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岗位的劳动者,进行专门的职业卫生培训,经培训合格后
方可上岗作业。
因变更工艺、技术、设备、材料,或者岗位调整导致劳动者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发生变化的
用人单位应当重新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
第十一条 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建立、健全
下列职业卫生管理制和操作规程:
(一)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二)职业病危害警示知制
(三)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
(四)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
(五)职业病防设施维护检修
(六)职业病防管理制
(七)职业病危害监评价管理制
(八)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
(九)劳动者职业健康监及其档案管理制
(十)职业病危害事故置与报
(十一)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
(十二)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病防治制
第十二条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工作场所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生产布局合理,有害作业与害作业分开
(二)工作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工作场所不得住人;
(三)有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相适应的有效防设施;
(四)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五)有配的更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
(六)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劳动者生理、理健康的要求;
(七)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其他规定。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照《职业病危
项目申报办法》的规定,及时、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职业病危害项目,并接
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新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项目(以下统称建项目)可
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单位应当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
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审、审验收
第十五条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
规章制、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作业岗位、设备、设施,应当《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
警示标识》(GBZ158)的规定,在醒目位置设置图形警示线警示语句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
存在或产生高毒物品的作业岗位,应当照《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知规范》 (GBZ/
T203)的规定,在醒目位置设置高毒物品告应当载明高毒物品名称、理化特性、健
康危害、防措施及应急处理等知内容与警示标识。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职业病防,并督促、指
导劳动者使用规则正确佩戴使用,不得放钱物替代职业病防
用人单位应当对职业病防进行经常性维护保防有效,不得使
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或者已经效的职业病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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