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监总局令[2012]第50号_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VIP免费
3.0 安搜网 2026-06-03 4 4 122.5KB 7 页 免费
侵权投诉
第 47 号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 2012 年 3 月 6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2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骆琳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从事职业卫生检测、评价等
技术服务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与监督管理,适用本办
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为建设项目提供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
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为用人单位提供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职业病防护设备
设施与防护用品的效果评价等技术服务的机构。
第四条 国家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实行资质认可制度。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照本
办法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不得从事职业卫生
检测、评价等技术服务。
第五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从高到低分为甲级、乙级、丙级三个等级。
甲级资质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认可及颁发证书。
乙级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部门)认可及颁发证书,并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丙级资质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门)认可及颁发证书,并报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国家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进行登记。
第六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区域经济结构和职业卫生技术服
务工作的需要,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设置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总量控制。
第七条 取得甲级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可以根据认可的业务范围在全国从事职业卫
生技术服务活动。
下列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必须由取得甲级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
(一)国务院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
(二)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三)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设项目;
(四)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项目。
第八条 取得乙级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可以根据认可的业务范围在其所在的省、自
治区、直辖市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
下列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必须由取得乙级以上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
(一)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
(二)跨设区的市的建设项目;
(三)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项目。
第九条 取得丙级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可以根据认可的业务范围在其所在的设区的
市或者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范围从事除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建设项目以外的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
第二章 资质认可
第十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门应当分别设立国家级、省级和市级职业卫生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由专家库专家承担相应的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的技术评审工作。
第十一条 从事技术评审的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相关专业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
(二)具有连续 5 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
(三)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
(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专业素质;
(五)身体健能够胜任技术评审工作。
专家库专家任5 年,可连连任。
第十二条 专家库专家不得加与本人有害关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的技术评
审工作。
评审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不得请专家库专家为顾问
专家库专家不得评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可技术评审公的活动。
第十三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部门应当对专家库专家进行定期复审,并根据资质认可工作的需要,及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申请甲级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注册金 800 万元以上,定资产 700 万元以上;
(三)工作面积少于 700 平方米
(四)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质量证体
(五)有不少于 25 培训合格的专职技术人
(六)有专职技术和质量控,专职技具有与所申报业务相适应的高级
专业技术职称和 5 年以上工作经验;
(七)具有与所申请资质、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检测、评价能力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申请乙级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注册500 万元以上,定资产 400 万元以上;
(三)工作面积少于 400 平方米
(四)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质量证体
(五)有不少于 20 培训合格的专职技术人
(六)有专职技术和质量控,专职技具有与所申报业务相适应的高级
专业技术职称和 3 年以上工作经验;
(七)具有与所申请资质、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检测、评价能力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 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丙级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注册300 万元以上,定资产 200 万元以上;
(三)工作面积少于 200 平方米
(四)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质量证体
(五)有不少于 10 培训合格的专职技术人
(六)有专职技术和质量控,专职技具有与所申报业务相适应的中级
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和 1 年以上工作经验;
(七)具有与所申请资质、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检测、评价能力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 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应当提下列件、资
(一)法定代表签署的申请
(二)法人资格证或者称预核准通书;
(三)注册定资产的验资证
(四)工作所产或者租赁
(五)专职技术人专职技术负责人、质量控制负责人的单及其培训合格证书、技术职称证
书、工作经
(六)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质量管理件;
(七)拟开展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项目及资质等级;
(八)在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业务范围内,能够具有相应业务能力件、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件、资
第十八条 申请甲级资质,照下列程办理:
(一)申请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申请和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件、,报所在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
(二)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到申请件、料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对其进行审并
定是否受理。理的,应当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审核工作,审核意见和全
部申请件、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定不予理的,应当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三)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应当到审核意见申请、资料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
组织专家对申请人进行技术评审,并根据专家的技术评审报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区域
经济结构、统筹规划、总量控制等要资质认可定。定认可的,应当自作出决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申请人颁发资质证书;定不予认可的,应当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申请乙级资质,照下列程办理:
(一)申请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申请和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件、,报所在
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
(二)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到申请件、料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对其进行
定是否受理的,应当自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审核和全部
申请件、资报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定不予理的,应当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三)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到审核意见申请、资料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
组织专家对申请人进行技术评审,并根据专家的技术评审报和区域经济结构、统筹规划、
总量控制等资质认可定认可的,应当自作出决 10 个工作日内申请人
颁发资质证书;定不予认可的,应当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 申请丙级资质,照下列程办理:
(一)申请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申请和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件、,报所在
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
(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到申请件、料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对其进行
定是否受理的,应当自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审核和全部
申请件、资报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定不予理的,应当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三)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对申请人进
技术评审,并根据专家的技术评审报和统筹规划、总量控制等要资质认可定。
安监总局令[2012]第50号_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doc

共7页,预览3页

还剩页未读, 继续阅读

作者:安搜网 分类:通用安全资料 价格:免费 属性:7 页 大小:122.5KB 格式:DOC 时间:2026-06-03

开通VIP享超值会员特权

  • 多端同步记录
  • 高速下载文档
  • 免费文档工具
  • 分享文档赚钱
  • 每日登录抽奖
  • 优质衍生服务
/ 7
客服
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