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监总局令[2012]第53号_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

VIP免费
3.0 安搜网 2026-06-03 4 4 107.5KB 3 页 免费
侵权投诉
第 53 号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已经 2012 年 5 月 21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
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2 年 8 月 1 日起施行。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2002 年 10 月 8 日公布的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杨栋梁
二○一二年七月一日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为危险化学品事故预
防和应急救援提供技术、信息支持,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以下统称登记企业)生产或者进口《危
险化学品目录》所列危险化学品的登记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 国家实行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危险化学品登记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审核、统一发证、
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登记的监
管理工作。
第二章 登记机构
第五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化学品登记中心(以下简称登记中心),承办全国危险化学
品登记的具体工作和技术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设立危险化学品登记办公室或者危险化学
品登记中心(以下简称登记办公),承办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具体工作和技术管理
作。
第六条 登记中心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二)负责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审核、危险化学品登记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三)负责管理与维护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信息管理系(以下简称登记系统)以及危险化学品
登记信息的动态统计分析工作;
(四)负责管理与维护国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咨询电话,并提供 24 小时应急咨询服务;
(五)组织化学品危险性评估,对未分类的化学品统一进行危险性分类;
(六)对登记办公室进行业务指导,负责全国登记办公室危险化学品登记人员的培训工作;
(七)定期将危险化学品的登记情况通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并向社会公告。
第七条 登记办公室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二)对登记企业申报材料的规范性、内容一致性进行审查;
(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登记信息的统计分析工作;
(四)提供危险化学品事故预防与应急救援信息支持;
(五)协助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登记培训,指导登记企业实施危险化学品
登记工作。
第八登记中心和登记办公室(以下统称登记机构)从事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工作人员(以下简
称登记人员)应当具有化工、化学、安全工程等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并经统一业务培训,
取得培训合格证,方可上岗作业。
第九条 登记办公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 3 名以上登记人员;
(二)有严格的责任制度、保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和数据库维护制度;
(三)配备必要的办公设备、设施。
第三章 登记的时间、内容和程序
新建的生产企业应当在竣验收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
进口企业应当在首次进口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
一条 同一企业生产、进口同一品危险化学品的,按照生产企业进行一登记,应当
进口危险化学品的有关信息。
进口企业进造商的同一品危险化学品的,按照首次进口制造商的危险化学品进
登记,应当提交其他造商的危险化学品的有关信息。
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多次进口同一制造商的同一品危险化学品的,进行一登记。
二条 危险化学品登记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分类和标签信息,包括危险化学品的危险性类象形图警示词危险性说明防范说明
等;
(二)理、化学性包括危险化学品的外观与性溶解性、熔点沸点理性闪点
爆炸极限、自燃温度、分解温度等化学性
(三)主要包括企业推荐的产品合法用止或者制的用等;
安监总局令[2012]第53号_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doc

共3页,预览1页

还剩页未读, 继续阅读

作者:安搜网 分类:通用安全资料 价格:免费 属性:3 页 大小:107.5KB 格式:DOC 时间:2026-06-03

开通VIP享超值会员特权

  • 多端同步记录
  • 高速下载文档
  • 免费文档工具
  • 分享文档赚钱
  • 每日登录抽奖
  • 优质衍生服务
/ 3
客服
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