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监总局令[2012]第54号_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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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4 号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已经 2012 年 5 月 21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2 年 8 月 1 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2004 年 5 月 17 日公布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同时
废止。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杨栋梁
二○一二年七月一日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严格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准入条件,规范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
和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
法。
第二 本办法所称烟花爆竹生产企(以下简称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
者企业名称工商预先核准文件,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的企业。
第三条 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许可证)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生产活动。
第四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一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指导、监督全国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并对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统一编号。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全国统一配号,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
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件
第六条 企业的设立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当地产业结构规划,企业的选址应当符合当地城
乡规划。
企业与周边建筑、设施的安全距离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第七条 企业的基本建设项目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批准,并符
合下列条件:
(一)建设项目的设计由具有乙级以上军工行业的弹箭、火炸药、民爆器材工程设计类别工程设
计资质或者化工石化医药行业的有机化工、石油冶炼、石油产品深加工工程设计类型工程设计资质
的单位承担;
(二)建设项目的设计符合《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的要求,并依法进行安全
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第八条 企业的厂房和仓库等基础设施、生产设备、生产工艺以及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
全设备设施必须符合《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烟花爆竹作业安全技术规程》
(GB11652)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从事礼花弹生产的企业除符合前款规定应当符合礼花弹生产安全条件的规定。
条 企业的药品总仓库、半成中转库、械混药和药工房、晾晒场烘干
房等重点部位应当根据《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监控系统通技术条件》(AQ4101)的规定安装视频
异常情况报警装置,并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
条 企业的生产厂房数量储存仓库面积应当与生产品及规模相适应。
一条 企业生产的产品品类别、级别、规格、包装应当符合《烟花爆竹安全与
》(GB10631)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二条 企业应当设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定安全生产管人
(二)配备本企业从业人1%以上且至少有 2 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
(三)配备本企业从业人5%以上的兼职安全
三条 企业应当建立要负责人、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职能部门、位的
安全生产责制,制定下列安全生产规作规程:
(一)符合《烟花爆竹作业安全技术规程》(GB11652)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位安全
规程;
(二)药物存储管理、取管理和(废)药理制
(三)企业负责人及涉裸药生产线负责人()
(四)特种作业人管理制
(五)从业人安全教育培训
(六)安全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制
(七)产品购销合同和销售流向登记管理制
(八)产品、物研发管理制
()安全设施设备维护管理制
()原材料购买验、储存使用管理制
(一)入厂(库)区登记
(二)厂(库)区门卫值班(守卫)制
(三)重大危险源(重点危险部位)监管理制
(四)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
(五)动防护用品配备、使用和管理制
(六)工作病危害防治制
四条 企业要负责人、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应当经门的安全
生产培训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
从事药物混合、造粒选、药、筑药、药、切引搬运危险和烟花爆竹仓库管、
特种作业人,应当接受专知识培训,并经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作证。
其他岗位从业人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经本位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培训合格。
五条 企业应当依法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六条 企业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不得他用
七条 企业必须为从业人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动防护用品,并依照有关
规定对从业人进行健康检查。
八条 企业应当建立生产安全事急救援组织,制定事,并配备应急救援
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十九条 企业应当根据《烟花爆竹流向登记规范》(AQ4102)和国家有关烟花爆竹流向信
化管理的规定,建立并应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
第二条 企业应当依法进行安全评价安全评价报告应当包括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
条、第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符合性评价
第三章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和颁发
第二一条 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部门(以下统称审机关)提出安全审查申请,提交下列文件、资,并对其真负责: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一);
(二)工商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工商预先核准文件(制件);
(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的证
(四)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安全生产管理人配备情况书面文件;
(五)各种安全生产责制文件(制件);
(六)安全生产规位安全作规程目录清单;
(七)企业要负责人、管安全生产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名单和安全资格证 (
件);
(八)特种作业(制件)和其他从业全生教育培训合格的证
()为从业人员缴纳伤保险费的证
()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的证
(一)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第二建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通过起 20 工作
日内审机关提出安全审查申请。
第二三条 审机关收企业提交的安全审查申请,应当对企业的设立是符合国家产业
政策和当地产业结构规划、企业的选址是符合城乡规划以及有关申请文件、符合要求进
初步审查,并自收申请日起 20 工作日内提出初步审查意见(以下简意见)同申
请文件、资一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
审机关审查过程,可以企业的有关情况征求企业所地县级人民政府的意见
第二四条 发证机关收到初审机关报送的申请文件、资意见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况
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文件、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当场告知或者5工作日内补正知书
次告知企业补正的全部内逾期告知的,自收申请材料之日起理;
(二)申请文件、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按照发证机关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的,自收申请
文件、资或者全部补正料之日起理。
发证机关应当将受理或者不予书面告知申请企业和审机关。
第二五条 发证机关理申请,应当结合意见组织有关人对申请文件、资进行
审查。核查的,应当指2 名以上工作人进行现核查;对从事火药、线礼花
弹生产的企业,应当指2 名以上工作人进行现核查。
发证机关应当自日起 45 工作日内作颁发或者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定。
定颁发的,发证机关应当日起 10 工作日内或者通取安全生产许
可证;对不予颁发的,应当10 工作日内书面企业并说明理由。
核查所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
第二六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副本,本为悬挂式本为折页式本、本具有同
等法律效力
第四章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变更和延期
第二七条 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八条
的规定申请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建、建烟花爆竹生产(含储存)设施的;
(二)变更产品类别、级别范的;
(三)变更企业要负责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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