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监总局令[2012]第56号_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信息公开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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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6 号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信息公开办法》已经 2012 年 9 月 3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
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2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杨栋梁
二○一二年九月二十一日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信息公开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安全生产监
管监察部门信息,促进依法行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
公开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公开本
部门信息,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信息(以下简称信息),是指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
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四条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对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政府
信息公开制度。
第五条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指定专门机构负责本部门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责
是:
(一)组织制定本部门信息公开的制度;
(二)组织编制本部门信息公开指南、公开目录和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三)组织、协调本部门内设机构的信息公开工作;
(四)组织维护和更新本部门已经公开的信息;
(五)统一受理和答复向本部门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六)负责对拟公开信息的保密审查工作进行程序审核;
(七)本部门规定与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安全生产管监察部门的其他内设构应当依本办法的规定,负审核并主公开本机
有关信息,并配合协助前款规定的专门机构做好本部门信息公开工作。
第六条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加强对信息公开工作的保
密审查,确保国家秘密信息安全。
第七条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负责行政监察的机构应当加强对本部门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
查。
第八条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公开的协调机制。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拟
发布的信涉及其他行政机关或者其他行政关联合制作的,应由负责发信息的内设机
与其他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确保信息发布及时、准确。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拟发布的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九条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应当遵循依法、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及时、准确地公开信
息,但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除外。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安全生产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
信息的,当按照实事求是和审慎理的原则在职责范围内发布确的信息以澄清,及时
应社会关切,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第二章 公开范围
第十条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应当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本部门职责
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信息:
(一)本部门基本信息,包括职能、内设机构、负责人姓名办公地点、办事程序、系方
(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准和规范性文件
(三)安全生产的专关政
(四)安全生产行政可的事负责办的内设机构、依据、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
可需要提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及办理情况
(五)行政事业性收费目、依据、准;
(六)地人民政府规定需要主动公开的政信息;
(七)开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情况
(八)生安全发生社会影响产安全事援情,经
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依法批复的事调查和处理情况
(九)法律、法规和规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安全生产有关决策规定或者规计划方案等,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者有
社会影响的,在决策前应当广泛征求有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并以适当反馈
者公布意见采纳情况
第十一条 除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据自
生产、生科研等特殊需要,申请获取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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