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监总局令[2012]第57号_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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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7 号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已经 2012 年 10 月 29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
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3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杨栋梁
二○一二年十一月十六日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严格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化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规范危险化学品安全使
用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列入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适用行业目录、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
并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的化工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除外,以下简称企业)。
使用危险化学品作为燃料的企业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业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以下简称安全使用许
证)。
第四条 安全使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市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指导、监督全国安全使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
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使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以下简称发证机)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使用
许可证的审批、颁发和管理,不得再委托其他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实施。
第二章 申请安全使用许可证的条件
第六条 企业与重要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和总体布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并确保安全:
(一)储存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
条第一款规定的八类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
准的规定;
(二)总体布局符合《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
(GB50489)、《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等相关标准的要求;石油化工企业还应当符合《石油化
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的要求;
(三)新建企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的规划和布局。
第七条 企业的厂房、作业场所、储存设施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新建、改建、扩建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化工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由具备国家规定资
质的设计单位设计和施工单位建设;其中,涉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重点监管危险
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装置,由具备石油化工医药行业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
(二)不得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和危及安全生产的工艺、设备;新开发的使用危险化学
品从事化工生产的工艺(以下简称化工工艺),在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的基础上逐步放大到工业
化生产;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经过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可靠性论证;
(三)涉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装
置装设自统;涉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
工装置装设紧急停车系统;涉及易爆害气体化学品的作业场所装设易爆
害介泄漏报警等安全设施;
(四)新建企业的生产区与生产区开设置,并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距离;
(五)新建企业的生产装置和储存设之间及其(构)筑物之距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
标准的规定。
一厂区内(生产或者储存区域)的设备、设施及建(构)筑的布置应当适用一标准的规定。
第八条 企业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照国家规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
备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能够满足安全生产的要。
第九条 企业要负责人、管安全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其从事生产经营活
相适应的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参加安全资格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
特种作业人应当依照特种作业人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经门的安全技术培训
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作证
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其他从业人应当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安全教育培训合格。
第十条 企业应当建安全生产责制,保证位从业人的安全生产责职务
匹配
第十一条 企业根据化工工艺、装置、设施等实际情况至少应当制定、完善下列要安全生产
规章制
(一)安全生产例会等安全生产会议制
(二)安全入保
(三)安全生产奖惩
(四)安全培训教育
(五)轮流现场带班
(六)特种作业人管理制
(七)安全检查隐患排查治理制
(八)重大危险源的评估和安全管理制
(九)变更管理制
(十)应管理制
(十一)生产安全事或者重大事件管理制
(十二)防火、防、防中、防泄漏管理制
(十三)工艺、设备、电气仪表、公用工安全管理制
(十四)火、受限空间装、高处盲板抽堵临时动土断路设备检维修等作业
安全管理制
(十五)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
(十六)健康相关管理制
(十七)劳动用品使用维护管理制
(十八)承包商管理制
(十九)安全管理制作规期修订
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根据工艺、技术、设备点和原料的危险情况编位安全作规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依法委托具备国家规定资质条件的安全评价机构行安全评价,并照安
评价报告意见对存在的安全生产问题进改。
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有相应的设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
标准的劳动用品。
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本企业的生产、储存和
使用装置、设施或者场所行重大危险源辨识
于已经确定为重大危险源的,应当《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行规定》行安
全管理。
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符合下列应管理要求:
(一)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危险化学品事急预案,并报送有关部门备
(二)建急救援组织,明确应急救援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设施,并照规
定定期进行应急预案演练
储存和使用氯气氨气对皮肤强烈刺激害气体的企业,除符合本条第一款
的规定外,还应当少两上全封闭防化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还应当
(组)。
第十七条 企业除符合本章规定的安全使用条件外,还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
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使用条件。
第三章 安全使用许可证的申请
第十八条 企业发证机关申请安全使用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件、资料,并其内
负责:
(一)申请安全使用许可证的件及申请
(二)新建企业的选址布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规划和布局的证明
制件;
(三)安全生产责件,安全生产规章制位安全作规程清单;
(四)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制件;
(五)要负责人、管安全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安全资格证和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
件;
(六)危险化学品事急救援预案的备证明件;
(七)由供货单位提供的所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技术说和安全标
(八)工商营本或者工商核制件;
(九)安全评价报告及其结果报告
(十)新建企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工验收意见书或备证明制件;
(十一)急救援组织、应急救援,以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设施
有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企业,除应当提交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件、资料外,还应当提交
大危险源的备证明件。
第十九条 新建企业安全使用许可证的申请,应当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
10 个工作日内提出
第四章 安全使用许可证的颁发
第二十条 发证机关到企业申请件、资料,应当照下列情况分别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要取得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当场告知企业不予理;
(二)申请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许企业当场更正
(三)申请全或者不符合法定的,当场或者在 5 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企业
的全部内,并补正告知书逾期告知的,自到申请日起理;
(四)企业申请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照发证机关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料的,
即受理其申请。
发证机关理或者不行政许可申请,应本机章和
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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