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监总局令[2013]第59号_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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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9 号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已经 2013 年 2 月 18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3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杨栋梁
2013 年 5 月 20 日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企业(以下统称工贸企业)有
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与监督,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作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与监督,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有限空间是指封闭或者部分封闭,与外界相对隔离,出入口较为狭窄,作业人
员不能长时间在内工作,自然通风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者氧含量不足的空
间。工贸企业有限空间的目录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确定、调整并公布
第三条 工贸企业是本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有限空间作
业安全全面负责,相关负责人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负责。
第四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属地监管、分级负责的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工
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的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章 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保障
第五条 存在有限空间作业的工贸企业应当建立下列安全生产制度和规程:
(一)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责任制度;
(二)有限空间作业审批制度;
(三)有限空间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制度;
(四)有限空间作业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应急救援人员安全培训教育制度;
(五)有限空间作业应急管理制度;
(六)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第六条 工贸企业应当对从事有限空间作业的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应急救援人员
进行专项安全培训。专项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有限空间作业的危险有害因素和安全防范措施;
(二)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操作规程;
(三)检测仪器、劳动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
(四)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置措施。
安全培训应当有专门录,并由加培训的人员签字
条 工贸企业应当对本企业的有限空间进行辨识,确定有限空间的量、置以危险有
害因素等本情况,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并更新
条 工贸企业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应当对作业环境进行评估,分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 ,
消除制危害的措施,制定有限空间作业方,并经本企业负责人批
条 工贸企业应当按照有限空间作业方确作业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
其安全职责。
条 工贸企业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应当有限空间作业方和作业现场能存在的危险
有害因素、防措施告知作业人员。现场负责人应当监督作业人员按照方进行作业准备
一条 工贸企业应当采取可靠的隔(隔离)措施,将可能危作业安全的设备、存在
有毒有害物质的空间与作业地
二条 有限空间作业应当严格遵守“先通风、检测、作业的原则。检测指包括氧
度、易燃易爆物质(性气体、炸性粉尘)度、有毒有害度。检测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
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经通风和检测合格人员不进入有限空间作业。检测的时间不得早于作业开始前 30
三条 检测人员进行检测时,应当录检测的时间、种类度等信息检测
录经检测人员签字后
检测人员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防中毒窒息等事故生。
四条 有限空间内盛装或者残留的物对作业存在危害时,作业人员应当在作业对物
进行清洗空或者置经检测,有限空间的危险有害因素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
第一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2.1)的要求后,方进入有限空间作业。
五条 在有限空间作业过程中,工贸企业应当采取通风措施,保气流通,禁止采
氧通风换气
现通风设备停止运转有限空间内氧含量低于或者有毒有害高于国家标准或者
行业标准规定的限时,工贸企业必须即停止有限空间作业,清点作业人员,离作业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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