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监总局令[2013]第60号_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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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0 号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已经 2013 年 6 月 24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3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杨栋梁
2013 年 7 月 10 日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工作,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危险特性尚未确定的化学品进行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门对鉴定与分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化学品,是指各类单质、化合物及其混合物。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是指依据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进行测试、判定,确定化学品的
燃烧、爆炸、腐蚀、助燃、自反应和遇水反应等危险特性。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分类,是指依据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对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结
果或者相关数据资料进行评估,确定化学品的物理危险性类别。
第四条 下列化学品应当进行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
(一)含有一种及以上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组分,但整体物理危险性尚未确定的化学品;
(二)未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且物理危险性尚未确定的化学品;
(三)以科学研究或者产品开发为目的,年产量或者使用量超过 1 吨,且物理危险性尚未确定
的化学品。
第五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指导和监督管理全国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工
作,公告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名单以免予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
化学品目录,设立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技术委员会)。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和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化学品物理
危险性鉴定与分类工作。
第六条 技术委员会负责对有异议的鉴定或者分类结果进行仲裁,公布化学品物理危险性的鉴
定情况。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化学品登记中(以下简称登记中心)责化学品物理危险性分
结果的评估与审核,建立国家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信息管理系统为化学品物理危险
鉴定与分类工作提供技术支持,承担技术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 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
第七条 鉴定机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科学、公正、诚信
地开展鉴定工作,保证鉴定结果真实、准确、客观,并对鉴定结果负责。
第八条 化学品生产、进口单位(以下统称化学品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生产或者进口的化学品进
普查和物理危险性辨识,对其中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化学品向鉴定机构申请鉴定
化学品单位在办理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过程中,不得隐瞒化学品的危险性成分、含量等相关
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第九条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的化学品单位向鉴定机构提交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申请
以及相关文件资料,提供鉴定所需要品,并对品的真实性负责;
(二)鉴定机构收到鉴定申请后,按照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进行测试、判定。与爆炸物、
自反应物质、有机过物相关的物理危险性,对其物理危险性应当在 20 工作日内
告,特情况下由双协商确定。
品应当至少180 日,有关档案材料应当至少存 5 年。
条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应当包括下列内
(一)与爆炸物、体、气溶胶化性体、加压气体、体、体、自反应物质、
自燃体、自燃体、物质、遇水放出易体的物质、化性体、化性体、有机过化物、
金属腐蚀物等相关的物理危险性;
(二)与化学品危险性分类相关的蒸气压自燃温度等理化特性,以及化学定性和反应性等。
一条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告应当包括下列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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