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监总局令[2013]第61号_烟花爆竹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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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1 号
《烟花爆竹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已经 2013 年 7 月 15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
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杨栋梁
2013 年 7 月 17 日
烟花爆竹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
一、必须依法设立、证照齐全有效。
二、必须确保防爆、防火、防雷、防静电设施完备。
三、必须确保中转库、药物总库和成品总库满足生产安全需要。
四、必须落实领导值班和职工进出厂登记制度。
五、必须确保全员培训合格和危险工序持证上岗。
六、严禁转包分包、委托加工和违规使用氯酸钾。
七、严禁超范围、超人员、超药量和擅自改变工房用途。
八、严禁高温、雷雨天气生产作业。
九、严禁违规检维修作业和边施工边生产。
十、严禁串岗和无关人员进入厂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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