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监总局令[2013]第63号_关于修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等11件规章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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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3 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等 11
规章的决定》已经 2013 年 8 月 19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
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杨栋梁
2013 年 8 月 29 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等 11 件规章的决定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
定》(国发〔2013〕19 号)中取消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认可的规定,加强对安全
培训活动的事中和事后监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决定对《生产经
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等 11 件规章作出如下修改:
一、删去《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修改训条,应
主;培训业人
全培训。
培训位,培训
的机构,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一款生产人员
门的得特格证
作业的。”
二、海洋石油安全生产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五项修改为:“负责海
洋石油生产设施发证检验、专业设备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和安全咨询等社
会中介服务机构的资质审查”。
第三十三条修改为:“承担海洋石油生产设施发证检验、专业设备检
测检验、安全评价和安全咨询的中介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
三、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继续
教育应当由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承担。”
四、删去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项中的“煤
上安”,煤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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