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监总局令[2013]第65号_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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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5 号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已经 2013 年 9 月 16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
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3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2006 年 8 月 26 日公
布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杨栋梁
2013 年 8 月 29 日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安全条件和经营行为,做好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颁发和管
理工作,加强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监督管理,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审查、颁发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以下简称批发企业)和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以下简称
零售经营者)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分别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以下简称批发许可
证)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以下简称零售许可证)。
从事烟花爆竹进出口的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办理批发许可证。
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第四条 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的布点,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适度竞
争的原则审批;对从事黑火药、引火线批发和烟花爆竹进出口的企业,应当按照严格许可条件、严格
控制数量的原则审批。
批发企业不得在城市建成区内设立烟花爆竹储存仓库,不得在批发(展示)场所摆放有药样品;
严格控制城市建成区内烟花爆竹零售点数量,且烟花爆竹零售点不得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
筑物内。
第五条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实行企业申请、分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负责指导、监督全国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监管局)负责制定本行政
区域的批发企业布点规划,统一批发许可编号,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颁
发和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安全监管局)根据省级安全监管局的
批发企业布点规划和统一编号,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批发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县级安全监管局,与市级安全监管局统称发证
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零售经营布点规划与零售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批发许可证的申请和颁发
第六条 批发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条件;
(二)符合所在地省级安全监管局制定的批发企业布点规划;
(三)具有与其经营规模和产品相适应的仓储设施。仓库的内外部安全距离、库房布局、建筑结构、
疏散通道、消防、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施以及电气设施等,符合《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
范》(GB50161)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仓储区域及仓库安装有符合《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监控
系统通用技术条件》(AQ4101)规定的监控设施,并设立符合《烟花爆竹安全生产标志》(AQ4114)规定
的安全警示标志和标识牌;
(四)具备与其经营规模、产品和销售区域范围相适应的配送服务能力;
(五)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至少包括:
仓库安全管理制度、仓库保管守卫制度、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事
故应急救援与事故报告制度、买卖合同管理制度、产品流向登记制度、产品检验验收制度、从业人员
安全教育培训制度、违规违章行为处罚制度、企业负责人值(带)班制度、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制
度、装卸(搬运)作业安全规程;
(六)有安全管理机构或者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七)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烟花爆竹经营方面的安全知识和
管理能力,并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资格证书。仓库保管员、守护员接受烟花爆竹专业知识培训,
并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其他从业人员经本单位安全知识培训合格;
(八)按照《烟花爆竹流向登记通用规范》(AQ4102)和烟花爆竹流向信息化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
并应用烟花爆竹流向信息化管理系统;
(九)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和人员,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十)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从事烟花爆竹进出口的企业申请领取批发许可证,应当具备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和第五项至第
十一项规定的条件。
第七条 从事黑火药、引火线批发的企业,除具备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必要
的黑火药、引火线安全保管措施,自有的专用运输车辆能够满足其配送服务需要,且符合国家相关
标准。
第八条 批发企业申请领取批发许可证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提交下列申请文件、资料,并对其真
实性负责:
(一)批发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者企业名称工商预核准文件复制件;
(三)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备案登记文件、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目录清
单;
(四)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仓库保管员、守护员的相关资格证
书复制件;
(五)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的库区外部安全距离实测图和库区仓储设施平面布置图;
(六)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至少包括本办法第六条
第三项、第四项、第八项、第九项和第七条规定条件的符合性评价内容;
(七)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的证明材料;
(八)从事黑火药、引火线批发的企业自有专用运输车辆以及驾驶员、押运员的相关资质(资格)证
书复制件;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九条 发证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及文件、资料,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一)申请事项不属于本发证机关职责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
相应发证机关申请;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改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或者要求申请人当场更正,并在更正后即
时出具受理的书面凭证;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 5 个工作日内书面一次告知申请人需
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四)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按照要求全部补正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全部补正材料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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