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监总局令[2014]第67号_《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十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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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67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十条规定》已经 2014 年 6 月 17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 杨栋梁
2014 年 6 月 20 日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十条规定
一、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
1.必须证照齐全有效,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健全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
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到位。
2.必须确保矿领导下井带班,全员培训合格,“三项岗位人员”持证上岗。
3.必须按规定设置安全出口并保持畅通,严禁独头开采。
4.必须建立机械通风系统,局部通风管理安全可靠。
5.必须配齐自救器和便携式气体检测仪。
6.必须加强顶板管理和采空区监测、治理。
7.必须落实探放水制度,加强水害隐患治理。
8.必须确保提升、运输设备安全可靠,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未经检测检
验合格的设备、材料。
9.必须落实爆破器材库和爆破作业安全管理。
10.必须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确保救援装备和物资配备及应急演
练到位。
二、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企业
1.必须证照齐全有效,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健全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
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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