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监总局令[2015]第75号_《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目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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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75
《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目录(试行)》已经 2015 130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5 7
1日起施行。
局长 杨栋梁
2015 316
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目录
(试行)
一、总则
(一)安全设施目录适用范围。
1.为规范和指导金属非金属矿山(以下简称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
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矿山安全法》,制定本目录。
2.矿山采矿和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适用本目录。与煤共(伴)生的矿山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还应满足煤矿相关的规程和规范。
核工业矿山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不适用本目录。
3.本目录中列出的安全设施不是所有矿山都必须设置的,矿山企业应根据
生产工艺流程、相关安全标准和规定,结合矿山实际情况设置相关安全设施。
(二)安全设施有关定义。
1.矿山主体工程。
矿山主体工程是矿山企业为了满足生产工艺流程正常运转,实现矿山正常
生产活动所必须具备的工程。
2.矿山安全设施。
矿山安全设施是矿山企业为了预防生产安全事故而设置的设备、设施、装置
构(建)筑物和其他技术措施的总称,为矿山生产服务、保证安全生产的保护性
设施。安全设施既有依附于主体工程的形式,也有独立于主体工程之外的形式。
本目录将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分为基本安全设施和专用安全设施两部分。
3.基本安全设施。
基本安全设施是依附于主体工程而存在,属于主体工程一部分的安全设施。
基本安全设施是矿山安全的基本保证。
4.专用安全设施。
专用安全设施是指除基本安全设施以外的, 以相对独立于主体工程之外的形
式而存在,不具备生产功能,专用于安全保护作用的安全设施。
()安全设施划分原则。
1.依附于主体工程,且对矿山的安全至关重要,能够为矿山提供基本性安
全保护作用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和其他技术措施,列为基本安全
设施。
2.相对独立存在且不具备生产功能,只为保护人员安全,防止造成人员伤
亡而专门设置的保护性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和其他技术措施,列为
专用安全设施。
3.保安矿柱作为矿山开采安全中的重要技术措施列入基本安全设施。
4.主体设备自带的安全装置,不列入本目录。
5.为保持工作场所的工作环境,保护作业人员职业健康的设施,属于职业
卫生范畴,不列入本目录。
6.地面总降压变电所不列入本目录。
7.井下爆破器材库按照《民用爆破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66
号)等法规、标准的规定进行设计、建设、使用和监管,不列入本目录。
8.在矿山建设期,仅专用安全设施建设费用可列入建设项目安全投资;在
矿山生产期,补充、改善基本安全设施和专用安全设施的投资都可在企业安全生
产费用中列支。
二、地下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目录
(一)基本安全设施。
1.安全出口。
(1)通地表的安全出口,包括由明井(巷)和盲井(巷)组合形成的通地表
的安全出口。
(2)中段和分段的安全出口。
(3)采场的安全出口。
(4)碎站、装矿水平的安全出口。
2.安全通和独立回风道
(1)力油硐室的独立回风道
(2)爆破器材库的独立回风道
(3)水泵房的安全通
(4)碎硐室、变()电硐室的安全通道或独立回风道
(5)井的安全查通
3.人行缓坡段。
(1)各类含平巷、巷、井、斜坡道等)的人行
(2)斜坡道缓坡段。
4.支护。
(1)支护。
(2)含平巷、巷、井、斜坡道等)支护。
(3)采场支护(包括采场顶板侧帮部结构等的支护)。
(4)硐室支护。
5.保安矿柱。
(1)矿柱。
(2)保安矿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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