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监总局令[2016]第88号_《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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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 88 号
修订后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已经 2016 年 4 月 15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总局第 13 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6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局 长 杨焕宁
2016 年 6 月 3 日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 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迅速有效处置生产安全事故,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和《突发事件应急
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 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公布、备案、宣传、
教育、培训、演练、评估、修订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应急预案的管理实行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综合协调、动态管理的原
则。
第四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
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
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五 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并对应急
预案的真实性和实用性负责;各分管负责人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综合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各种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综合性工作方
是本单位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总体工作程序、措施和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
专项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某一种或者多种类型生产安全事故,或者
对重要生产设施、重大危险源、重大活动防止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专项性工作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根据不同生产安全事故类型,针对具体场所、装
或者设施所制定的应急处置措施。
第二章 应急预案的编制
第七条 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遵循以人为本、依法依规、符合实际、注重实效的原则,
以应急处置为核心,明确应急职责、规范应急程序、细化保障措施。
第八条 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二)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情况;
(三)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危险性分析情况;
(四)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
(五)有明确、具体的应急程序和处置措施,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
(六)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满足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工作需要;
(七)应急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应急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
(八)应急预案内容与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九 制应急预案应当成编制工作单位有关负责长,
应急预案有关的职能部门和单位的人员,以及有现场处置经的人员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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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行事故险评估和应急源调
事故险评估,是指针对不同事故种类别存的危险危害因素,分析事故
能产生的接后以及次生评估各种影响,提
范和制事故险措施的过程。
应急源调,是指全本地区、本单位第间可调用的应和合
作区域内援助的应急况,并合事故险评估结论制定应急措施的过程。
一条 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同级人民政
以及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工作实际,组织编制相应的部门应急
预案。
部门应急预案应当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明确信息报告应分级、挥权
移交警戒疏散等内容。
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标准,合本单位组织
管理体系、生产规能发生的事故特点,确单位的应急预案体系,编制相应的应
急预案,并体现自先期处置等特点
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险种类多发生多种类型事故的,应当组织编制综合
应急预案。
综合应急预案应当规定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应急预案体系、事故描述
信息报告、应急应、保障措施、应急预案管理等内容。
四条一种或者多种类型的事,生产经营单以编制相应的专项
应急预案,或专项应急预案并综合应急预案。
专项应急预案应当规定应急指挥机构与职责、处置程序和措施等内容。
五条险性大的场所、装置或者设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编制现场处置
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应当规定应急工作职责、应急处置措施和注事项等内容。
事故险单一、危险性的生产经营单位,编制现场处置方案。
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应当括向上级应急管理机构报告的内容、应急
机构和人员的系方应急物资储单等附件信息。附件信息发生,应当及
更新,确保准确有效。
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或者实际需要,求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意见
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编制的各类应急预之间应当相互衔接,并与相关人民政
及其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及的其他单位的应急预案相衔接。
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编制应急预案的基,针对工作场所、
编制简明、实用、有效的应急处置
应急处置应当规定、人员的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以及相关人员
系方便于从业人员携带
第三章 应急预案的评审、公布和备案
第二 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本部门编制的部门应
急预案行审定;召开听证会,听取社会有关方意见
第二一条 矿山冶炼建筑施工业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
带储存设施的,下同)、储存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业、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和中型规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
应急预案行评审,并书面评审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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