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监总局令〔2018〕第92号-煤矿安全培训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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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 矿 安 全 培 训 规 定
煤 矿 安 全 培 训 规 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煤矿安全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
业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发证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煤矿企业,是指在依法批准的矿区范围内从事煤炭资源开采活动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上市公司、总公司、矿务局、煤矿。
本规定所称煤矿企业从业人员,是指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第三条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指导和监督管理全国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煤矿企业从业人
员安全培训工作。
省级及以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辖区内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实施监察。
第四条 煤矿企业是安全培训的责任主体,应当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和能力。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 国家鼓励煤矿企业变招工为招生。煤矿企业新招井下从业人员,应当优先录用大中专学校、职业高中、技工学校煤矿相关专业的毕业生。
第二章 安全培训的组织与管理
第六条 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完善安全培训管理制度,制定年度安全培训计划,明确负责安全培训工作的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培训管理人员,
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提取教育培训经费。其中,用于安全培训的资金不得低于教育培训经费总额的 40%。
第七条 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具备《安全培训机构基本条件》(AQ/T8011)规定的安全培训条件的煤矿企业应当以自主培训为主,也可以委托
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进行安全培训。
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煤矿企业应当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进行安全培训。
从事煤矿安全培训的机构,应当将教师、教学和实习与实训设施等情况书面报告所在地省级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
第八条 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实行一人一档。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的内容包括:
(一)学员登记表,包括学员的文化程度、职务、职称、工作经历、技能等级晋升等情况;
(二)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
(三)历次接受安全培训、考核的情况;
(四)安全生产违规违章行为记录,以及被追责任,受到处分理的情况;
(五)其他有关情况。
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应当按照《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期限规定》(国家档案局第10保存
 煤矿企业建立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应当建立企业安全培训档案,实行一一档。煤矿企业安全培训档案的内容包括:
(一)培训计划;
(二)培训时间、地
(三)培训课时授课教师;
(四)讲义
(五)学员名册、考、考核情况;
(六)综合报告等;
(七)其他有关情况。
对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煤矿企业安全培训档案应当保存 3 年以上,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煤矿企业安全培训档案应保存 6 年以上,
其他从业人员的煤矿企业安全培训档案应当存3年以上。
第三章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及考核
 本规定所称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煤矿企业的、总经理,矿务局局,煤矿矿等人员。
本规定所称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煤矿企业管安全、采煤、进、通风运输防治度等工作的副董总经理、
,总工程师、总工程师和技术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其管理人员,采煤、进、通风运输防治度等职能部门(
煤矿井、区、)负责人。
一条 煤矿矿、总工程师、总工程师应当具备煤矿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具有 3年以上煤矿相关工作经历。
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煤矿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具有 2年以上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经历。
二条 煤矿企业应当年组织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新法律法规、准、新规程、新技术、新工新设备和新材料面的安全培
训。
三条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组织制定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识和管理能力考核的准,建立国家级考试题库
省级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前款规定的考核准,建立省级考试题库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备案。
四条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考应当包括下内容:
(一)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准;
(二)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和职业健基本识;
(三)危险源管理、大事故防范、应管理和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
(四)国内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
(五)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六)其他要考的内容。
五条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应当包括下内容:
(一)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准;
(二)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职业健识;
(三)伤亡事故报告、计及职业危害调查处法;
(四)应管理的内容及其要
(五)国内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
(六)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七)其他要考的内容。
六条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中管理的煤矿企业总部(一级公司)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工作。
省级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前款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工作。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和省级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以下称考核部门)应当定组织考核,考核时间
七条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自任职日起 6 个月通过考核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并持续保持相应
水平和能力。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自任职之日起 30内,按照本规定第六条的规定考核部门提考核申请其任职文件、学历、
工作经历等相关材料
考核部门接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申请及其料后,经符合条件的,应当组织相应的考;发现申请人不符合本规定第
一条规定的,不得对申请人进行安全生产识和管理能力考书面告知申请人及其所在煤矿企业或其任机关调整其工作岗位
八条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应当在规定的考采用计方式进行。试试题从国家级考试题库和省级考试题库随
取,其中取国家级考试题库试题比例80%以上。考试满分为 100 ,80 以上为合格
考核部门应当自考试结束之日起 5 个工作内公试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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