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监总局令〔2018〕第93号-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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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3 号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已经 2017 年 12 月 11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 16 次局长
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8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局长 王玉普
2018 年 1 月 15 日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工作,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烟花爆竹批发企业(以下简称批发企业)和烟
花爆竹零售经营者(以下简称零售经营者)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生产企业、批发企业、零售经营者统称生产经营单位。
第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其主要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
人,下同)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在
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属地监管、分类分级负责的原则,
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会同
其他有关部门依法查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
条件,并依法取得相应行政许可。
第六条 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责任
体系,制定并落实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七条 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应当不断完善安全生产基础设施,持续保障和提升安全生产条件。
生产企业、批发企业的防雷设施应当经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设计、施工,确保符合相关国家标准
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防范静电危害的措施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在工艺技术条件发生变化和扩大生产储存规模投入生产前,应当对企业的
总体布局、工艺流程、危险性工(库)房、安全防护屏障、防火防雷防静电等基础设施进行安全评价。
新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公布后,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应当对企业的总体布局、工艺流程、危险
性工(库)房、安全防护屏障、防火防雷防静电等基础设施以及安全管理制度进行符合性检查,并依据
新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采取相应的改进、完善措施。
鼓励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制定并实施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
第八条 生产企业应当积极推进烟花爆竹生产工艺技术进步,采用本质安全、性能可靠、自动化
程度高的机械设备和生产工艺,使用安全、环保的生产原材料。禁止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者淘汰的生
产工艺、机械设备及原材料。禁止从业人员自行携带工具、设备进入企业从事生产作业。
第九条 生产企业的涉药生产环节采用新工艺、使用新设备前,应当组织具有相应能力的机构、
专家进行安全性能、安全技术要求论证。
第十条 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应当保证下列事项所需安全生产资金投入:
(一)安全设备设施维修维护;
(二)工(库)房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条件改造;
(三)重点部位和库房监控;
(四)安全风险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
(五)风险评估与安全评价;
(六)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七)劳动防护用品配备;
(八)应急救援器材和物资配备;
(九)应急救援训练及演练;
(十)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等其他需要投入资金的安全生产事项。
第十一条 生产企业、批发企业的生产区、总仓库区、工(库)房及其他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
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所有工 (库)房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或者行
业标准的规定设置准确、清晰、醒目的定员、定量、定级标识。
零售经营场所应当设置清晰、醒目的易燃易爆以及周边严禁烟火、严禁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标志。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从业人员进行烟花爆竹安全知识、岗位操作技能等培训 ,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危险工序作业等特种作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
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其进行安全生
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
第十三条 生产企业可以依法申请设立批发企业和零售经营场所。批发企业可以依法申请设立
零售经营场所。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安全生产许可或者经营许可批准的范围,组织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禁止在许可证载明的场所外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储存活动,禁止许可证过期继续从事生产经营
活动。禁止销售超标、违禁烟花爆竹产品或者非法烟花爆竹产品。
生产企业不得向其他企业销售烟花爆竹含药半成品,不得从其他企业购买烟花爆竹含药半成品
加工后销售,不得购买其他企业烟花爆竹成品加贴本企业标签后销售。
批发企业不得向零售经营者或者个人销售专业燃放类烟花爆竹产品。
零售经营者不得在居民居住场所同一建筑物内经营、储存烟花爆竹。
第十四条 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应当在权责明晰的组织架构下统一组织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禁止
分包、转包工(库)房、生产线、生产设备设施或者出租、出借、转让许可证。
第十五条 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
机制,采取技术、管理等措施,管控安全风险,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
隐患排查治理档案,如实记录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并向本企业从业人员通
报。
第十六条 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必须建立值班制度和现场巡查制度,全面掌握当日各岗位人员
数量及药物分布等安全生产情况,确保不超员超量,并及时处置异常情况。
生产企业、批发企业的危险品生产区、总仓库区,应当确保二十四小时有人值班,并保持监控设
施有效、通信畅通。
第十七条 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应当建立从业人员、外来人员、车辆进出厂(库)区登记制度,对
进出厂(库)区的从业人员、外来人员、车辆如实登记记录,随时掌握厂(库)区人员和车辆的情况。禁
止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厂(库)区。禁止未安装阻火装置等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安全条
件的机动车辆进入生产区和仓库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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