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管理部7号令《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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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
第7号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已经2021年8月17日应急管
理部第27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1月9日起
施行。
部 长 黄 明
2021年9月13日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维护消防技术服
务市场秩序,促进提高消防技术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
动、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
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开展社会消防技
术服务活动应当遵循客观独立、合法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本规定所称消防技术服务从业人员,是指依法取得注册消
防工程师资格并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中执业的专业技术人员,
以及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应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在消
防技术服务机构中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人员。
第四条 消防技术服务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
规范从业行为,促进提升服务质量。
消防技术服务行业组织不得从事营利性社会消防技术服务
活动,不得从事或者通过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行业垄断。
第二章 从业条件
第五条 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
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二)工作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
(三)消防技术服务基础设备和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设
备配备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四)注册消防工程师不少于2人,其中一级注册消防工程
师不少于1人;
(五)取得消防设施操作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少
于6人,其中中级技能等级以上的不少于2人;
(六)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
第六条 从事消防安全评估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具
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二)工作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
(三)消防技术服务基础设备和消防安全评估设备配备符
合有关规定要求;
(四)注册消防工程师不少于2人,其中一级注册消防工程
师不少于1人;
(五)健全的消防安全评估过程控制体系。
第七条 同时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
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二)工作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
(三)消防技术服务基础设备和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
消防安全评估设备配备符合规定的要求;
(四)注册消防工程师不少于2人,其中一级注册消防工程
师不少于1人;
(五)取得消防设施操作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少
于6人,其中中级技能等级以上的不少于2人;
(六)健全的质量管理和消防安全评估过程控制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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