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3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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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1.0.1 为使建筑物(构筑物,下同)防雷设计因地制宜地采取防雷指施,防止或减少雷
击建筑物所发生的人身伤亡和文物、财产损失,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制定
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建筑物的防雷设计。
本规范不适用于天线塔、共用天线电视接收系统、油罐、化工户外装置的防雷设计。
1.0.3 建筑物防雷设计,应在认真调查地理、地质、土壤、气象、环境等条件和雷电活动
规律以及被保护物的特点等的基础上,详细研究防雷装置的形式及其布置。
1.0.4 建筑物防雷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规范
的规定。
第二章 建筑物的防雷分类
2.0.1 建筑物应根据其重要性、使用性质、发生雷电事故的可能性和后果,按防雷要求
分为三类。
2.0.2 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划为第一类防雷建筑物:
一、凡制造、使用或贮存炸药、火药、起爆药、火工品等大量爆炸物质的建筑物,因电火花而
引起爆炸,会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
二、具有 0区或 10 区爆炸危险环境的建筑物。
三、具有 1区爆炸危险环境的建筑物,因电火花而引起爆炸,会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
2.0.3 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划为第二类防雷建筑物:
一、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的建筑物。
二、国家级的会堂、办公建筑物、大型展览和博览建筑物、大型火车站、国宾馆、国家级档案馆、
大型城市的重要给水水泵房等特别重要的建筑物。
三、国家级计算中心、国际通讯枢纽等对国民经济有重要意义且装有大量电子没备的建筑物。
四、制造、使用或贮存爆炸物质的建筑物,且电火花不易引起爆炸或不致造成巨大破坏和人
身伤亡者。
五、具有 1区爆炸危险环境的建筑物,且电火花不易引起爆炸或不致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
亡者。
六、具有 2区或 11 区爆炸危险环境的建筑物。
七、工业企业内有爆炸危险的露天钢质封闭气罐。
八、预计雷击次数大于 0.06 /a 的部、省级办公建筑物及其它重要或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物。
九、预计雷击次数大于 0.3 /a 的住宅、办公楼等一般性民用建筑物。
:预计雷击次数应按本规范附一计算。
20.4 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划为第三类防雷建筑物:
一、省级重点文物保护的建筑物及省级档案馆。
二、预计雷击次数大于或等于 0.012 /a,且于或等于 0.06 /a 的部、省级办公建筑物及
其它重要或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物。
三、预计雷击次数大于或等于 0.06 /a,且于或等于 0.3 /a 的住宅、办公楼等一般性民
用建筑物。
四、预计雷击次数大于或等于 0.06 /a 的一般性工业建筑物。
五、根据雷击后对工业生产的影响及产生的后果,并结地气象、地形、地质及周围环境
等因要防雷的 21 区、22 区、23 区火危险环境。
六、平均暴日大于 15d/a 的地区,高度15m 及以上的烟囱水塔等孤立高耸建筑物;
平均暴日小于或等于 15d/a 的地区,高度20m 及以上的烟囱水塔等孤立高耸建筑
物。
第三章 建筑物的防雷
第一 -般规定
3.1.1 类防雷建筑物应采取防击雷和防雷电波侵人的施。
第一类防雷建筑物和本规范第 2.0.3 条四、五、六所规定的第二类防雷建筑物尚应采取防
雷电应的施。.
3.1.2 条装有防雷装置的建筑物,在防雷装置其它设施和建筑物内人员无法隔离的情况
下,应采取等电位连接。
第二 第一类防雷建筑物的防雷
3.2.1 条第一类防雷建筑物防击雷的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装设独立避架空避雷线(),使被保护的建筑物及风帽放散管突出屋面
体均处于接闪器的保护范内。架空避网格尺寸不应大于 5m×5m 6m×4m
二、排放爆炸危险气气或粉尘放散管呼吸阀排风管等的管口外的以下空间
闪器的保护范内,管帽应按3.2.1 ;当无管帽,应为管口方半径 5m
半球体。接闪器与的接点应设在上述空间之外。
管帽管口于接闪器保护范内的空间隔 3.2.1
装置内的压力与围空压力差(kpa) 排放 管帽以上的垂直高度(m) 距管
口处的水平距离(m
<5 重于 1 2
525 重于 2.5 5
25 2.5 5
>25 重或 5 5
三、排放爆炸危险气气或粉尘放散管呼吸阀排风管等,排放不到爆炸
长期点火燃烧排放就点火燃烧时,及发生事故时排放才达到爆炸浓度的通风管
安全,接闪器的保护范保护到管帽无管帽时可保护到管口
四、独立避塔、架空避雷线的部和架空避各支柱处少设一根引下线。
对用金属制成或有接、绑扎连接钢筋网塔、支柱,宜用其为引下线。
五、独立避架空避雷线()支柱及其接地装置被保护建筑物及其有系的管道
金属物之距离(3.2.1),应符合下列表达式的要求,得小3m
3.2.1 防雷装置被保护物的距离
1、地上部分:hx<5Ri 时,
Sa10.4(Ri+0.1hx) (3.2.1-1)
hx5Ri 时,
Sa10.1(Ri+hx) (3.2.1-2)
地下部分: Se0.4Ri (3.2.1-3)
式中 Sa1—空气中距离(m)
Se1地中距离(m);
Ri—独立避架空避雷线()支柱处接地装置的击接地电(Ω)
Hx被保护物或计算点的高度(m)
六、架空避雷线至屋面各种突出屋面风帽放散管等物距离(图 3.2.1,应符
合下列表达式的要求,不应3m
1.(h+l/2)<5Ri 时,
Sa20.2Ri+0.03(h+l/2) (3.2.1-4)
2.(h+l/2)5Ri
Sa20.05Ri+0.06(h+l/2) (3.2.1-5)
式中 Sa2 雷线()被保护物的气中距离(m);
h 雷线()支柱高度(m)
l 雷线的水平长度(m)
七、架空避网至屋面各种突出屋面风帽放散管等物距离,应符合下列表达
式的要求,不应3m:
当(h+l1<5Ri 时,
Sa21/n0.4Ri+0.06(h+l1) (3.2.1-6)
(h+l1)5Ri 时,
Sa21/n0.1Ri+0.12(h+l1) (3.2.1-7)
式中 l1—从避间最低沿导体至最近支柱距离(m)
n—从避间最低沿导体至最近支柱并有同一距离 l1 数。
八、独立避架空避雷线或架空避应有独立的接地装置,一引下线的击接地电
不宜大于 10Ω。在土壤电阻率高的地区,可适当增击接地电
3.2.2 第一类防雷建筑物防雷电应的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建筑物内的设备、管道缆金属屋架金属物和突出屋面
散管风管金属物,应接到防雷电应的接地装置上。
金属屋面周边每隔 1824m 应采用引下线接地一次。
场浇制的预制构件成的筋混其钢成闭
每隔 1824m 采用引下线接地一次。
二、设的管道、构和电缆金属长金属物,其净距小100mm 时应采用金属
线接,接点的间距不应大于 30m;交叉净距小100mm 时,其交叉处亦接。
当长金属物的弯头阀门法兰盘过渡大于 0.03Ω 时,应用金属线
接。对有不少于 5螺栓连接的法兰盘,在非腐蚀环境下,可不接。
三、防雷电应的接地装置应和电气设备接地装置共用,其工接地电不应大于 10Ω
雷电应的接地装独立空避雷线架空接地装置之距离应符
合本规范第 3.2.1 条五的要求。
内接地线防雷电应接地装置的接,不应少于两处
3.2.3 第一类防雷建筑物防止雷电波侵人的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低压线宜全线采用电缆直设,在金属接到防雷
应的接地装置上线采用电,可采用混凝铁横担线
应使用一段金属穿管直地引人,符合下
式的要求,不应15m
l2
式中 l 金属错装电或护缆穿管埋于地中的长度(m);
ρ 缆处的土壤电阻率(Ω.m)
在电缆与架空线,尚应装设缆金属绝缘铁脚
等应在一起接地,其击接地电不应大于 10Ω
二、架空金属管造,在进建筑物,应防雷电应的接地装置相连距离建筑物 100m
内的,应每隔 25m 左右接地一次,其击接地电不应大于 20Ω金属支架
或钢筋混凝支架接、绑扎筋网作为引下线,其钢筋混凝土基础宜为接地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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